假茅台不一定质量不合格就不赔偿?真是醉了
尹以为荣 发表于:2020-12-14 16:48:4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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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甄建磊分两次在南充南部县蜀北办事处玉清商贸部购买了9瓶53度飞天茅台酒。南部县法院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员对案涉酒进行鉴定,得出假酒的结论。但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涉案茅台酒质量不合格或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故不予支持10倍赔偿。今年11月5日,南充市中院作出裁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南部县法院重审。12月9日,甄建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期待法院依法判决,净化市场环境,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食品安全无小事。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件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彰显司法守护“舌尖上的安全”的严明态度。在有些案例中,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进行抗辩。对此,最新司法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不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这起假茅台索赔案中,一审法院不予支持10倍赔偿的判决显然是错误的。消费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要求十倍赔偿的,只要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伪劣产品,即可要求十倍赔偿。这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需要,也是诉讼经济、实现法律实质公平的需要。而事实上,也早有判例为证。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2012年7月14日,孙亚(化名)在赵明(化名)经营的烟酒商行购买剑南春一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该件剑南春酒作出质量鉴定:“送检样品属假冒我公司产品。”孙亚诉至法院,要求赵明履行法律规定的十倍赔偿义务。原审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判决赵明赔偿孙亚货款1900元及十倍赔偿金1.9万元。



从立法本意和社会效果来看,食品安全法宗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以造成了生命或财产等其他损害后果为前提,只要假货没风险就不赔偿,将不利于维护市场良好秩序、惩治制假售假者的目的实现,有悖立法初衷。



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5件食品安全民事纠纷典型案例中,就有消费者在买的一盒果冻中,发现其中一个果冻里面有蜘蛛,虽然消费者并未食用这个果冻,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食品给其造成了人身损害后果,但法院还是判决某儿童食品公司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正像最高法民一庭审判员高燕竹所说,我们认为,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并未要求以消费者人身遭受损害为前提。该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不一定是在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大事。基层法院判案既要对人民真正负起责任来,也要考虑尽量节约司法资源。所以一定要吃透法律精神,而且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也很方便,法官多用一份力,群众就少费很多力。像假茅台不一定质量不合格就不赔偿的论断,真让人怀疑法官醉了,难怪二审法院裁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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