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余万元横财交妹妹保管 妹妹给了父亲后被判返还
清风哥 发表于:2021-7-9 10:05:5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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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桩令人啼笑皆非的连环官司:廖某余收到老板罗某不慎多转给他的11万余元工资后,让妹妹廖某芹连同自己的钱全部取出,妹妹以自己的名义将钱存入担保公司之后,又应父亲廖某杰的要求将存款本息14万余元交给了父亲。廖某余因未向罗某返还不当得利款项,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将妹妹起诉到法院。日前,阆中市法院一审判决廖某芹返还廖某余14万余元。

雇主不慎多发11万余元工资

47岁的廖某余和44岁的廖某芹是兄妹关系,都住在阆中市。2017年1月,在浙江务工的廖某余返回阆中过年,借住在廖某芹家中。2017年1月24日,雇主罗某在向廖某余发放工资时,不慎在应发工资13090元后面添了一个0,误转成130900元,整整多出117810元。廖某余发现后,便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廖某芹,让她到银行把卡上的钱全部取出来。

在当天和第二天,廖某芹带着哥哥的银行卡,多次到银行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将卡上的146506元全部取了出来。随后,廖某余让妹妹拿出部分现金给自己,再将剩余的135000元交给妹妹保管。2017年2月3日,廖某芹将这笔钱全部存进了一家担保公司。

罗某发现钱转错后,迅速联系廖某余要求其返还未果,便于2017年5月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廖某余起诉到阆中市法院。法院判决廖某余向罗某返还不当得利117810元。判决生效后,廖某余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后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

兄妹与父亲三人之间起纠纷

2018年2月10日,廖某芹存进担保公司的存款到期后,她将本息14万元继续存进这家公司。2018年4月21日,廖某杰找到女儿廖某芹,要她把这笔存款取出来交给自己。由于存款没到期,廖某芹在没有告诉哥哥廖某余的情况下,将她自己的现金140670元交给了父亲廖某杰。廖某杰向她当场打了一张《收条》,注明“今收到廖某余放在廖某芹处现金连本带利140670元”。廖某余得知此事后,找到父亲廖某杰要求退还欠款,被廖某杰拒绝。

2020年7月28日9时30分,廖某余到阆中市公安局七里派出所报警,称他的27万余元现金和一张银行卡内的12.5万元被廖某芹偷走。警方调查后,认为廖某芹没有相关犯罪事实,于2020年11月23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此后,廖某余又多次催促妹妹还款,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3月,廖某余把廖某芹起诉到阆中市法院。

法庭上,廖某余称,廖某芹得知罗某多给他转款11万余元后,阻挠他向罗某返还多余款项,并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从他银行卡上取走存款146506元,“现在我被列入了黑名单,但廖某芹却以各种方式抵赖,拒不还款”。被告廖某芹反驳说,是廖某余叫她去取的钱,并根据他的要求把钱交给了父母。

法院经过调查认定,是原告廖某余让被告廖某芹到银行取款,但她将钱转交给其父却未得到廖某余的允许。法院认为,本案中,廖某余将案涉款项委托廖某芹取出并代为保管,廖某芹同意并接受,双方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廖某余对案涉款项拥有所有权,廖某芹只有保管义务,而没有处置的权利。廖某芹在没有经过廖某余许可的情况下,将案涉款项交给第三人廖某杰,违反了保管义务,应承担返还保管物的民事责任。

日前,阆中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廖某芹返还原告廖某余140670元。

律师说法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表示,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廖某余拒不返还罗某失误多转的11万余元款项,擅自交给廖某芹保管,廖某余在与罗某的诉讼中构成不当得利;而廖某余与廖某芹形成保管合同,廖某芹在未经廖某余允许的情况下,将代为保管的款项擅自转交给第三人廖某杰,违反了保管义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何显飞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牟廷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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