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忽行退 发表于 2024-9-26 12:16:59

阆中市外来企业投诉指南



阆中市外来企业投诉指南
一、受理投诉范围
(一)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履行行政合同、协议以及招商引资相关政策方面产生的争议;
(三)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金融、有线电视等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犯外来企业合法权益的事项;
(四)外来企业与其他企业或者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经双方自愿提出的调处申请;
(五)外来企业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建议;
(六)有关商会、协会可以向投诉机构反映会员提出的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交具体的政策措施建议;
(七)其他争议。
二、不予受理的投诉范围
(一)匿名、冒名、使用虚假名称投诉的;
(二)投诉主体不属于《四川省外来企业投诉处理规定》中外来企业范围的;
(三)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进入或者完成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程序的;
(四)同一投诉事项已经由其他工作机构或者检察机关、信访等相关部门受理或者处理终结的;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应当由其他专门机构或相关单位负责受理的;
(六)投诉人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恶意投诉的;
(七)对已作出处理的同一理由重复投诉的;
(八)未按规定提供书面材料的;
(九)不属于投诉工作机构处理范围的其他事项。
三、投诉提交的材料
外来企业投诉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起,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提出投诉的日期;
(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有关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三)明确的投诉事项和投诉请求;
(四)有关事实、证据和理由,如有相关法律依据可以一并提供;
(五)未经信访部门、司法部门及其他单位受理的承诺书。
四、投诉处理方式
(一)由外来企业投诉工作机构直接核查处理;
(二)外来企业投诉工作机构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转办、交办投诉事项,并对转办、交办的投诉事项负有指导、督促的责任;
(三)由外来企业投诉工作机构组织相关单位联合协调处理;
(四)涉及跨行政区域的投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处理。
五、投诉受理与处理时限
(一)书面材料不齐全的,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
(二)投诉工作机构接到完整齐备的书面材料,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投诉工作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调处事宜,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人;
(四)对需要转交有关部门处理的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将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反馈投诉工作机构。承办部门认为不应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自收到转办、交办事项之日起7日内退回投诉工作机构并作书面说明;
(五)需要延长办理的投诉事项,投诉工作机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投诉人通报办理进展情况,但延长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阆中市府东路8号阆中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股(606室)
七、联系电话
0817-6262581


来源:法治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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