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阻碍执行!罚!
不管何时,法律权威都不容挑衅!8月17日,被执行人汪某因出具虚假租赁合同、作出虚假陈述恶意阻碍执行,被蓬安县法院罚款2000元。
Part.1
在一起金融借款合同案件执行中,蓬安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汪某名下的房产进行处置,执行法官在走访调查中发现,拟处置房屋存在租赁情况,随即向被执行人汪某发出公告,责令其提供租赁合同,被执行人汪波拒不提供。
执行干警遂到汪某的商铺找承租人了解情况,核实到该房屋实行一年一租,租金每年6月收取等情况。
但,执行干警在对被执行人汪某进行询问时,汪某称该商铺五年一租,2025年到期且租金已经一次性支付,并提供了虚假租赁合同。
这就意味着该房屋进行拍卖后,买受人将面临五年内收不到租金且没有商铺使用权,对该房屋的处置产生不利影响。
Part.2
在诉讼中恪守诚信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每个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
被执行人汪某出具虚假租赁合同、作出虚假陈述恶意阻碍执行,很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意识到自己的谎言被识破,汪某立即承认错误并写下检讨书,交代了房屋的真实租赁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蓬安县法院决定对汪某罚款2000元以示惩戒。
Part.3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在诉讼活动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是基本行为准则,也是法律的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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