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建水池楼下水浸漫 法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楼上建水池楼下水浸漫 法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阆中女子胡某的两套住房及房外平台正对着楼下的5间门面房,何某在与胡某尚未签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在楼上搭建水池和花台等,致使楼下门面房漏水严重。日前,阆中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何某将平台恢复原状,并赔偿门面房主人维修及租金损失共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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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阆中市某公司在该市某小区有7间门面房,胡某的两套住房及房外平台在其中5间门面房的正上方。2017年初,何某得知胡某准备出售那两套住房,他有意购买,让胡某把房屋钥匙交给自己,方便去现场看房。同年4月上旬,胡某将其中一套房屋的钥匙交给何某,但双方对房屋售价未协商一致,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2017年8月底,何某在未经胡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两套住房打通成一套进行装修,共花去33万元装修费,在房外平台上修建了假山、水池、花台等。2018年,何某入住该房屋。
2019年1月,何某修建的水池及花台开始向一楼门面漏水。阆中市某公司找到何某,要求处理,何某虽进行了整改,但仍然漏水严重。该公司又多次找到何某协商,要求他把水池及花台等拆除,但何某没有同意。公司认为何某在楼上搭建水池、花台等行为导致其门面不能正常使用,由此产生的各项损失应由何某及房主胡某赔偿,遂将两人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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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某未与房屋所有权人达成一致买卖意见的情况下,即对房屋进行使用,且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房屋外的平台修建假山、水池、花台等,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从现场勘察情况看,何某在花台内种植了花草、树木、蔬菜,水池内有大量蓄水,且水池内安装的防水布已经损坏,而水池、假山下方对应的原告公司所有的销售中心门面室内顶棚漏水、浸漫现象严重,损害后果存在。何某搭建水池、假山、花台的违法行为加剧了漏水发生,其又在花台里种植花草、在水池中蓄水,且防水布已经损坏,直接导致了楼下漏水的损害结果发生。法院同时认为,被告胡某对原告门面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何某停止对原告阆中市某公司门面的侵害,并将门面上方的平台恢复原状;何某赔偿原告其中一间门面房(销售中心)整改费用6万元,其他门面租金损失3万余元。
来源:南充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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