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男子前往东莞接妻子回老家,途中搭乘老乡,老乡在车上因病死亡,家属要求赔偿127万。家属说,双方达成运输合同,而非免费搭乘,应担责任,法院这么判了。
2020年8月,曹某要前往东莞接妻子回家。于是向同村的蔡某借车。
在去的路上,曹某搭乘谢某。
谢某在车中,突发疾病死亡。
其后谢某家属将曹某、蔡某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272982.5元。
法院判决,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
家属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蔡某、曹某共同承担损失的50%,即636491.25元。
家属认为,谢某与蔡某、曹某之间订立运输合同。
蔡某、曹某一审中均承认在老乡网络群聊中发布消息搭客。谢某通过网络向蔡某要求订个前面的位置,其后商量好4天后的早上出发。
出发当天,蔡某在9:8与谢某视频,叫谢某到上车点上车。
谢某在信息中问蔡某,是否最后一个接他,需要那么长的时间。
蔡某与曹某是同村朋友,由蔡某提供车辆和联系乘客,曹某负责开车,一起前往谢某老家接客,并非蔡某、曹某所述互助行为。
家属说,由于蔡某、曹某至谢某老家有30公里的距离,行程约1个小时,且接到谢某后还要往蔡某、曹某老家方向才能进入高速。假如蔡某、曹某与谢某互不认识,非亲非故地去接谢某,且不顺路,不符合常理。
出发当天下午,曹某添加谢某好友后,谢某马上通过网络转账240元给曹某。虽然曹某驾车未及时接收,但其已经实际控制该款项,可见谢某与蔡某、曹某之间发立了运输合同并已生效。
曹某发现谢某死亡后,碍于责任承担,于当日21:20才把钱退回。
家属认为,蔡某、曹某没有营运资格却参与营运,对营运过程中出现的突发情况也没有紧急处置。
谢某先坐在副驾驶位上,其告知曹某身体不舒服后,换到后排座位。
在谢某发病后,曹某并没有及时从最近的高速出口驶离,寻求救治,而是一直在高速路上行驶。直到晚上9点多,才到达目的地停车,停车后发现谢某已经死亡,才拨打110和120报警电话。
哮喘发病速度快,假如救治及时,不一定导致死亡结果发生。但由于蔡某、曹某的重大过失导致谢某死亡,应承担相应责任。
蔡某辩称,自己只是将小车借给有驾驶证的曹某前往东莞接妻子,并没有与谢某建立运输合同的意图,也没有与曹某形成对谢某有偿运输的意思联络。
曹某辩称,谢某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引起,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谢某及其家人自行承担。
自己因需前往东莞接妻子回家,向蔡某借车,才愿意顺路带谢某一同前往东莞,不是家属主张的非法营运。
谢某在高速路上表示要加自己好友,并补偿自己油费。但自己明确告知谢某,是免费顺路带,不收取任何费用,因而一直没有收取谢某的转账款。在谢某出事后,也第一时间退还相应款项,可见自己并非从事非法营运。
自己作为好意同乘的司机,已经尽到法律上应尽的求助、救助义务。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
从网络聊天记录分析,谢某向曹某网络转账240元的用途具有特定性。从常理分析是具备车费的性质,而且曹某收到转账款后,并非即时退还,而是发现谢某死亡后才退还,故一审认定谢某与曹某发立了有偿运输服务合同,并无不当。
曹某主张,是出于好意同乘,才让谢某搭乘便车,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而且曹某主张其借用蔡某的汽车,前往东莞接人回老家,对非亲非故的谢某却好意前往,进行免费接送,法院不予采纳。
虽然蔡某是案涉车辆的车主,但本案缺乏证据证明,蔡某有加入有偿运输服务的意图,可见家属主张蔡某与曹某共同提供运输服务,缺乏事实依据。
曹某与谢某建立了有偿运输服务合同关系,曹某应对谢某负有安全保障、紧急救助的义务。
由于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谢某已经提前告知曹某自身疾病情况,及相应救助措施,也无证据证明谢某在病发时,曾向曹某呼救,或有相应异常行为显示需要曹某及时救助。
曹某未能及时发现并施救谢某,与谢某自身疾病发作的隐匿性及迅速性有关,并非曹某重大过失所致。
此外,曹某主张其发现谢某昏迷不醒时,已经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及110报警电话,已尽到了承运人的安全救助义务。
从本案的病历以及法医鉴定分析,谢某在被送院之前已经停止呼吸,但本案目前的证据未能证明谢某死亡的大约时间,无法证明曹某存在怠于施救的情形,即本案目前证据未能证明曹某对谢某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
由于曹某没有营运资质却向谢某提供运输服务,已经构成非法营运,但谢某的突然身故是其自身疾病急性发作所致,与曹某的非法营运行为,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家属以曹某非法营运且未及时施救,对谢某的死亡负有重大过失责任,应承担相应损失赔偿责任,理据不足。
2021年11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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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赴生日晚宴后发病死亡 亲属起诉同席6人索赔54万
中年男子李某参加他人生日晚宴后,回家途中因疾病发作去世。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很低,但未排除饮酒诱发疾病的可能性。李某家属将一同饮酒的6人告上法庭,索赔54万余元。嘉陵区法院一审判决邀约李某前去赴宴,饭后又陪同李某一同离开的他的同学庞某赔偿李某家属17万余元,其余5人不担责,南充中院二审改判庞某赔偿李某家属8.6万余元,其余5名同桌饮酒者分别赔偿1.7万余元。记者12月14日获悉,南充中院日前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9年8月8日是顺庆区男子熊某65岁的生日。当天,熊某邀请庞某等人聚餐。庞某和李某是同学。事发当天,庞某给李某打电话,提到了他要去吃饭的事,但没有叫李某一起去吃饭。然而,当天晚上李某却自行来到熊某等人聚餐的餐馆,与大家一起吃晚饭。当晚,同席7人共喝了一瓶40度的白酒,但没有人刻意劝酒。
晚上11点多,李某回到小区后倒地不起。120急救人员抢救了30多分钟,宣告李某死亡。后经司法鉴定,李某系冠心病发作死亡,其血液酒精含量很低,可排除其酒精中毒死亡的可能。
因未达成赔偿协议,死者李某的父母及妻儿将当晚与李某同席吃饭的庞某、熊某等6人起诉到嘉陵区人民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嘉陵区法院一审认为,同桌就餐饮酒,相互间负有合理性的安全照顾义务。本案中,受害人李某放任自己与他人饮酒,导致其疾病发作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桌吃饭饮酒后,李某乘坐庞某车子一起离开,熊某等5人对李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庞某作为事发当天的邀约人,对饮酒后的李某未尽到看护、照顾、护送等合理性的安全照顾义务,对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李某负担80%的责任,庞某负担20%的责任。该院一审判决庞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2304元。
一审判决后,庞某不服,上诉到南充中院。南充中院二审认为,当天的活动系熊某组织,其对聚餐的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余5人负有提醒、劝告等合理的安全照顾义务,二审改判由庞某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86152元,熊某等5人分别承担2%的责任,各赔偿17230.4元。
二审判决后,熊某等三人不服,提出再审申请。南充中院再审认为,共同饮酒者应该对可以预见的危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饮酒是否是李某突发疾病死亡的直接因素或者间接因素,并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与原审6名被告一同吃饭,席间礼貌性饮酒,没有劝酒行为,李某吃饭过程中没有明显不适表现,饭后没有明显醉酒行为,熊某等5人在共同饮酒吃饭过程中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庞某不是这次聚会活动的组织者,也不知道李某是否存在不能饮酒的疾病,李某饮酒后没有达到醉酒程度,他在自身也少量饮酒的情形下没有把李某安全护送回家,符合社会交往的通常情形。他也无法预见李某发病的情况,对李某的死亡也不应承担责任。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驳回李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男子抢救老人压断其12根肋骨遭索赔:不堪其扰
12月14日,“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的当事人孙向波告诉九派新闻,自己和齐老太的案子二审结束后,齐老太一方申诉到辽宁省高级法院。
孙向波表示,他本以为二审出来之后这事就结束了,自己也能回归正常生活,没想到齐老太一方提出申诉,他表示现在“不堪其扰”。
“都有点‘上头’了,今天收到法院发来的短信,我以为是案子又怎么了。一瞬间关于案子的种种涌上来,那种难过,那种痛苦,心里挺难受的。”其认为,齐老太的做法都快赶上“纠缠”了。
孙向波和齐老太的事情源于4年前。孙向波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在康平县开了一家药店,日子平淡自足。
2017年9月7日上午,齐老太来到药店买药,途中突然昏倒,孙向波当即给她做心肺复苏,压断其12根肋骨。
视频监控显示,事发时孙向波对老人做心肺复苏 图据辽沈晚报
同年10月,孙向波接到法院传唤,齐老太将他告上法院,表示需要由他赔偿住院费用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去年12月,康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法院认为,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故而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
事情发生后,“做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遭索赔,施救者获法院力挺”的话题引起社会关注,许多人纷纷为孙向波和法院点赞。
孙向波称,他一直觉得自己会胜诉,他认为自己的胜诉是“对这个见义勇为的行为和施救行为,进行了一个法律层面上的依法保护”。
其还称,虽然齐老太起诉他,但是他从不后悔救人,“倾家荡产我也不后悔,虽然她没感谢我,我也不后悔。那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能救活我不救,那就是一个罪人啊,那良心谴责也受不了啊。”
孙向波 图|受访者提供
但令孙向波没想到的是,一审判决出来后,齐老太一方提出上诉。后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收到这个判决结果,孙向波称,自己非常感谢法律再次维护了正义。
耗时4年多,这个案子给孙向波带来不少影响,经营的药店也关了。他坦言被纠缠的感觉十分痛苦。
他一开始想着,等这个事结束就去开一家诊所,现在看来又要往后推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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