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偏远小镇“人人乐超市”被深圳人人乐起诉 一审被判不正当竞争赔5500元
我爱萨其马虞co 发表于:2022-2-23 15:10:0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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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位于四川南充营山县一个偏远小镇上的超市,被千里之外的一家知名企业起诉了,原因是这家小超市的名字“人人乐超市”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起诉方是位于广东深圳的“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乐公司”)。

此案开庭之前,这家小超市已更名为“木垭霜婷超市”。2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采访获悉,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当时系对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合理使用,对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构成侵害,但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深圳人人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元。



南充营山县这家小超市以前的店名

对此,现已更名的这家小超市老板唐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一审判决后,对方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赔偿深圳人人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目前,他们暂未收到开庭通知。对于这个惹来“麻烦”的店名,唐女士表示,自家超市2010年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店名是当时随便取的,并不知道会涉嫌商标侵权,也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希望原告利用法律过度保护自己权利”。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从2020年底开始,深圳人人乐公司曾委托律师在国内多个地方对涉嫌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家进行维权。

店名惹官司:

偏僻小镇“人人乐超市”

被深圳人人乐公司起诉

收到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是2021年夏天。

唐女士在四川南充营山县的一个乡镇上经营了一家小超市。她没想过,自己的超市名字会因涉嫌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被起诉。司法文书内容显示,起诉唐女士及其所经营超市的原告是位于深圳的人人乐公司。

相关司法文书显示,人人乐公司原为深圳市人人乐连锁商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4月,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大卖场、LeSuper高端精品超市、人人乐百货、网购生活超市;开设网点遍布广东、陕西、广西、福建、湖南、四川、重庆、天津等省市区,总营业面积超过180万平方米,并初步完成了华南、西北、西南、华北四个营运大区的全国发展战略布局……拥有多个含有“人人乐”字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人乐”品牌在国内享有极高的知名度,“经过原告大量使用及广泛宣传,‘人人乐’品牌已经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深圳人人乐公司要求唐女士一方停止侵权,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人人乐”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同时判令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5万元。

2021年7月2日,原告方曾前往唐女士所经营的超市取证,经原告方事后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资料显示,唐女士所经营超市的店招、张贴在店内的微信和惠支付二维码分别含有“人人乐”字样,付款截图的账单详情亦有“人人乐超市”字样。

小超市老板:

店名是10多年前随便取的

善意使用,开庭前已改名

唐女士所经营的超市,位于南充市营山县木垭镇场镇,距营山县城约50公里,是该县最偏远的乡镇之一。

原告方深圳人人乐公司诉称,经调查发现,被告方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商超招牌、内部装饰等方面突出使用“人人乐超市”等标志,上述标识与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与原告属于同一行业,双方存在同行竞争关系,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含有“人人乐”字样的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超是原告经营或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超市店名已变更为“木垭霜婷超市”

唐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自己的超市是2010年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当时是随便取的一个名字,也并不知道这个名字会涉嫌商标侵权,而在收到法院传票前,自己也没收到关于超市名字侵权的通知。

唐女士的丈夫李先生表示,当时想到既然因店名侵权被起诉了,于是在开庭前将超市店名变更为“木垭霜婷超市”,“改名字的时候我专门查了,木垭镇上只有我们叫霜婷,我还专门加了‘木垭’两个字,怕又因为侵权被人起诉了”。

在唐女士一方看来,自己的超市名称是依法登记,变更前的名称“人人乐超市”也是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的,自己并未使用原告的商标,超市招牌上写的是“稻花香人人乐超市”,与原告主张商标的字体、字形、色彩不一致,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更未将原告的商标直接使用。此外,自己超市与深圳人人乐公司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的字号有“人人乐”,但其有一定地域性,在深圳市;自己的人人乐超市是在营山县木垭镇,且于2010年开业,是善意使用,在知道产生法律纠纷后,主动申请变更了名称,说明是善意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己经营范围与原告明显不一致,未给原告造成损害。

唐女士方认为,自己未侵害原告的商标权,未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应赔偿,“也不希望原告利用法律过度保护自己权利”。

一审判决:

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赔偿5500元

法院开庭那天,唐女士留在镇上照看超市,让丈夫去参加庭审。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店招、支付二维码等处使用有“人人乐超市”文字,这与被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一致,每个字的大小、形状、颜色等均是一致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突出使用“人人乐”标志,因此被告当时系对其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合理使用,对原告案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不构成侵害。

此外,对于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案涉标志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从查明的事实看,被告当时系对其名称的使用,并未将“人人乐”作为商标突出使用,对原告的此项内容不予支持。不过,从原告所获得的荣誉奖项,“人人乐”作为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经过原告推广使用后,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而被告变更名称前当时使用的“人人乐”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关系,造成混淆,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性质、经营规模、主观过错程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及被告在诉讼中已主动变更名称等因素,判唐女士一方赔偿深圳人人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5500元。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从2020年底开始,深圳人人乐公司曾委托律师在国内多个地方对涉嫌侵害其商标权的商家进行维权。

唐女士的丈夫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一家五口人平时都是靠着经营这家超市生活,没有什么手艺,经济条件也不好,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想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准备赔钱了事,但后来得知对方已经上诉。

据其收到的民事上诉状显示,深圳人人乐公司要求改判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5万元,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的5500元赔偿金额过低,“没有充分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影响力、被上诉人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等因素,基础事实认定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有违公平公正原则”。

唐女士说,目前尚未收到二审开庭通知。2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深圳人人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处证实此案已经上诉,对方可能还没收到法院通知。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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