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男子深夜抢夺金项链,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
侬去斯 发表于:2022-4-3 07:14:3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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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青年姚某在一家舞厅内盯上了一个戴金项链的女子,散场后一路跟踪,伺机抢走项链。3月30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以抢夺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高坪区80后男子姚某,10多年前曾在广东省番禺市因犯盗窃罪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7个月,刑满释放后回到南充,一直无业。2021年10月26日晚上,手头缺钱的姚某准备到舞厅内物色一个戴项链的女人,待舞厅散场后再跟踪抢夺。当晚9时许,姚某来到顺庆区模范街豪士舞厅内,一边假装跳舞,一边寻找作案对象,最后盯上了戴着黄金项链的女子米某。

当晚10时许,舞厅散场后,姚某尾随米某,不紧不慢地跟在她后面。当米某回到顺庆区药王街自己居住的小区时,在五楼楼道处,姚某趁米某不备,用手迅速扯掉她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然后飞快地逃离了现场。事后,姚某将赃物销售给他人,获得赃款5410元,全部挥霍。

当晚接到米某报警后,顺庆区公安分局迅速立案进行侦查,民警根据沿途的监控录像进行排查,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姚某,于2021年11月2日将其抓获归案。姚某当天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很执行逮捕。

经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米某被抢夺的黄金项链价值12024元。

姚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向被害人米某全额退赔了损失,并取得了米某的谅解。

顺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予刑罚处罚。姚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姚某向被害人退赔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姚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律师说法——

抢夺罪如何量刑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如何量刑的规定,即携带凶器抢夺按照抢劫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抢夺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抢夺罪,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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