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据新闻报道:经查,郑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部长冯献彬,团市委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副部长张琳琳,擅自决定对部分村镇银行储户来郑赋红码,安排市委政法委维稳指导处处长赵勇,市大数据局科员、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健康码管理组组长陈冲,郑州大数据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耀环,对储户在郑扫码人员赋红码。据统计,共有1317名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其中446人系入郑扫场所码被赋红码,871人系未在郑但通过扫他人发送的郑州场所码被赋红码。
冯献彬、张琳琳、陈冲、杨耀环、赵勇等同志法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违反《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及健康码赋码转码规则,擅自对不符合赋码条件的人员赋红码,严重损害健康码管理使用规定的严肃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是典型的乱作为,冯献彬、张琳琳同志对此分别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陈冲、杨耀环、赵勇同志对此负直接责任,应予从严从重问责追责。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经研究决定,给予冯献彬同志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张琳琳同志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给予陈冲同志政务记大过处分;给予杨耀环、赵勇同志政务记过处分。
警惕“网民之术”
卢建平 | 文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法学学术前沿首发
大众舆论对此结果的反应总体是肯定的,但也有质疑,一是质疑政法委、防控办等一众干部的法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二是质疑追责问责的力度。作为专业人士,在大众质疑的基础上,我想再提出几点质疑:
1、关于作案动机。俗话说,无利不起早,更何况政法委、防控办等干部是受了银行之托,冒了这么大的风险,给超过千名的银行储户赋红码,这背后难道就没有一点利益上的关联?为了防止有罪推定,希望有关部门彻查此事,并尽快将相关调查结果公之于众。
2、关于行为定性。将本案定性为“违反《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及健康码赋码转码规则,擅自对不符合赋码条件的人员赋红码,严重损害健康码管理使用规定的严肃性,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是典型的乱作为”,有点大事化小的味道。其实专业人士早就指出,此事不仅是违法,不仅违反了河南的地方法,而且违反了全国性法律如《个人信息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甚至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滥用职权罪或第二百三十八条的非法拘禁罪。在我看来,此案的社会危害不仅在于公器私用,违法将疫情防控所不得已而使用的应急措施红码挪用至私人领域(银行与储户之间的纠纷),使公共权力沦为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而且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等人身权利,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和权威。倘若进一步的调查揭露出幕后存在的非法交易,以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而滥用职权,当会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3、关于本案的恶劣影响。以往我们总是乐观地认为,进入信息时代,日渐普及的信息网络技术将给普罗大众带来巨大的便利,给人们插上技术的翅膀。然而本案告诉人们一个残酷的现实:技术的翅膀尚未插上,人们的头上身上早已被罩上了天罗地网。据我所知,“网民”一词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在法家的著作当中,不过其时的“网民”是动宾组合,也即用法网去网民,是罗织其罪的意思。进入网络时代,从互联网到物联网再到人联网,通过行踪轨迹和赋码等技术,可以实现对人的管控。网络社会原是虚拟社会,其运作机理和规则平常看不见,偶尔露峥嵘。从看得见的手到看不见的手,从线下到线上,从虚拟到现实,从时空合一到时空分离,从已然到未然,河南赋红码事件揭示了网络时代“网民之术”的无限可能。18世纪末,英国学者杰雷米·边沁提出了全景监狱(panopticon)的构想:“监狱的四周是一个环形建筑,中心是一座眺望塔,眺望塔有一座大窗户,对着环形建筑。环形建筑被分成许多小囚室,每个囚室都贯穿建筑的横切面。各囚室都有两个窗户,一个对着里面,与塔的窗户相对,另一个对着外面,能使光亮从囚室的一端照到另一端。然后,所需要做的就是在中心瞭望塔安排一名监督者,在每个囚室里关进一个疯人、一个病人、一个罪犯、一个工人、一个学生。通过逆光效果,人们可以从瞭望塔的与光源恰好相反的角度,观察四周囚室里被囚禁者的小人影。”这一构想在20世纪得到发展,乔治·奥威尔的“电幕”(telescreen)、米歇尔·福柯的“中央监控式全景监狱”进一步强化了技术对人们的监控。在后现代语境中,数据库的权力技术统治模式消解了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实现了对人全面的、无时无刻的监视和规训。波斯特将边沁、福柯的全景监狱理论与数据库联系起来,提出了“超级全景监狱”理论。在这种统治模式下,任何人都无法逃出处于隐秘状态的权利系统的监视与规训,其结果是强化了社会对人民的统治。超级全景监狱的权力运作方式也有所不同,“全景监狱统治模式下权力运作的方式是“主体化”的,而超级全景监狱是“客体化”的。”个体被监视从自知到不自知,在丝毫未察觉的状态下被构建成各种身份,受到监视和规训,可见超级全景监狱更具有隐蔽性的特点。
任意给相对人的健康码标红,实质是限制或剥夺了相对人的行动自由,无异于将相对人关进了数字监狱,带上了数字镣铐,由此再一次揭示了网络信息技术既可以为善也可以为恶的二重性,揭示了权力若不受制约的严重后果。这是智慧社会推行智慧治理所必须引以为戒的,也是推行数字监控或数字刑罚过程中必须高度警惕的。扬善抑恶,让技术造福于人类,而不是作恶于人类,是一切科技创新的第一准则,而权力属于人民,为人服务,应是信息社会国家治理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我在年初发表的一篇文章中就强调,基于保障人权、维护人格尊严的底线原则,应对数字化保安处分予以特别限制。要避免整体控制或全面控制(total control),防止数字监控沦为互联网全景监狱[参见卢建平:“轻罪时代的犯罪治理方略”,载《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1期。]。而河南赋红码事件告诫我们,要警惕公器私用,更要警惕打着防疫之名行侵权甚至违法犯罪勾当的“网民之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因此,今天的讨论还应继续,对此事件的调查不应就此止步,追责问责还应深入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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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红码事件究竟应担何责?
易永锋 | 文
作者系湖南中奕律师事务所主任。长沙市芙蓉区人大代表;全国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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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郑州市纪委就部分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问题发布调查问责情况的通报,经查,共有1317名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其中446人系入郑扫场所码被赋红码,871人系未在郑但通过他人发送的郑州场所码被赋红码。
该通报认为郑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部长冯某,团市委书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社会管控指导部副部长张某等五位同志法治意识、规矩意识淡薄,违反《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及健康码赋码转码规则,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是典型的乱作为,为此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规定分别对冯某、张某等五位同志作出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等党纪和行政处分。
该通报发出后,引发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似乎根本就不买账,部分观点认为应该追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有观点认为应该追究滥用职权罪,因为红码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所以还有观点认为应该追究非法拘禁罪,那么郑州红码事件究竟应担何责呢?
笔者认为,郑州市纪委对上述相关人员做出相应的党纪和行政处分没有问题,虽然赋红码的行为尚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结合该事件发生的背景确实还不能排除冯某等五位同志存在滥用职权或者受贿的犯罪嫌疑。
所谓的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不当目的或者不当方法,实施违反职务行为宗旨的活动。根据《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健康码管理办法》及健康码赋码转码规则,健康码仅用于疫情防控,服务于人民身体健康,不允许在国家疫情防控指挥部规定的情况以外应用,不允许在与疫情防控无关的场景使用,不允许超规则增加或删减健康码风险人员数据库。
由此可见,冯某等人任意赋予1317名村镇银行储户红码的行为严重违反健康码的专项用途,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行为,并且因此还造成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因此给1300余名储户造成很大的出行不便和一定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为此,冯某等人的行为应当属于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
此外,许昌市公安局于2022年6月18日发布警情通报,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对河南新财富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重大犯罪立案侦查,但是该通报没有明确具体涉嫌的刑事罪名。据《北京青年报》旗下新媒体“北青深一度”报道,河南新财富集团涉嫌非法集资,金额高达上10亿元。
由此可见,本次郑州红码事件的最终目的就是阻止储户到郑州村镇银行挤兑存款,所以该事件背后尚不能排除冯某等人非法收受村镇银行或者河南新财富集团贿赂的犯罪嫌疑,要不就是冯某受到过更高层次的授意或指示,以维护村镇银行挤兑引发群体性事件。否则,冯某等人擅自利用职务便利为村镇银行提供恶意赋码的行为完全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果最终查明冯某等人在滥用职权的同时还非法收受贿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所以,郑州市纪委应该将本案涉嫌滥用职权和受贿的线索移送监察机关继续调查。
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34条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其中就包括生物识别信息和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由此可见,健康码就属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所以本案相关责任人员的行为还违反了《民法典》第1038条规定的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构成对被赋红码的1300余名储户个人信息的民事侵权,依法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