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充县城区和周边乡镇及景区临时停车泊位差别化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了引导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行为和交通缓堵保畅,缓解周边的交通压力,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版)》 (川发改价格〔2021〕237号)等文件规定,在完成成本调查基础上,参照市内其它区县情况并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西充县城区和周边乡镇及景区临时停车泊位差别化收费方案(征求意见稿)》。同时,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西充县城区和周边乡镇及景区临时停车泊位差别化收费方案》,并经十七届县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同意。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区域划分
收费区域分为街道临时占道停车区域和地面停车位区域。
街道临时占道停车区域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相关部门,根据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确定,全县街道临时占道停车区域划分为三类,即:
一类临时占道停车区域:晋城大道二、三、四段、安汉大道全段。
二类临时占道停车区域: 园林路、建设路、天宝路、诚信大道、环城大道四、五段、东风路、东风东路、东风西路、凤凰街、鹤鸣东路、文星路、棕树路、文博街、文博巷、文昌路、莲花路、西山路、体育场街、将军路、公园路。
三类临时占道停车区域:除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以外均属于三类区域(经政府同意的城区部分街道及周边乡镇)。
地面停车位区域:经政府同意收费且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位(如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张澜故居等所属停车位)。
二、收费主体
西充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收费时间
日间: 8:00(含)至20:00
夜间: 20:00(含)至次日8:00
春节假期期间免收停车费
四、收费标准
(一)街道临时占道停车
日间:
1.一类临时占道停车区域:起价3元/泊位/1小时,首小时后每1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二类临时占道停车区域:起价3元/泊位/2小时,停满2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3.三类临时占道停车区域: 起价3元/泊位/3小时,停满3小时后每3小时1元(不足3小时按3小时计算)。
4.包月收费标准。按小型车辆150元/泊位/月收取费用
夜间:
街道临时占道停车暂时免收停车费。
(二)地面停车
日间:
7座(含7座)及以下各种小客车、小轿车:起价3元/泊位/2小时,停满2小时后每2小时1元(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其他各类机动车辆(不含两轮机动车和三轮机动车):起价5元/泊位/1小时,停满1小时后每1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夜间:
7座(含7座)及以下各种小客车、小轿车:3元/辆·泊位;其他各类机动车辆(不含两轮机动车和三轮机动车):5元/辆·泊位。
五、减免收费规定
(一)免费车辆:军、警用车及行政执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环卫车、殡葬服务车等特种车辆;残疾人驾驶机动车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停放;停车时间不足20分钟(含20分钟)的车辆。
(二)优惠车辆:具有新能源号牌的汽车停车费减半征收,计费到元(四舍五入)。
六、执行时间
收费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城区机动车辆临时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发改[2012]41号)、《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县人民医院停车场车辆停放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西发改[2013]51号)、《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西发改[2013]51号文件内容进一步明确的批复》 (西发改[2018]195号)、《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西充县城区和周边乡镇及景区临时停车泊位差别化收费的通知》 (西发改[2022]65号)同时废止。
七、其他要求
1.后期根据交通组织管理、县政府建设的需要,对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实行差别化收费区域进行调整时,由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和相关部门配合,按程序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收取停车费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具税务部门发票。
3.收费主管部门和收费单位应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在停放区域醒目位置设置停车收费公示牌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 “12315”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
西充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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