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95后男子租了一天宾利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
幂倾城淮 发表于:2022-8-20 10:08:2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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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95后男子租了一天宾利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被租车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250多万元,其中包括维修费163万元。今年4月7日,刚参加工作一年的小刘,来到一家租车行,租了辆宾利,租期一天,租金4500元。当时小刘问好车辆是买了保险的,然后验了车,付了租金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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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第二天,小刘开着车发生了单方事故,他赶紧给租车行打电话,告诉他们这件事,让他们赶紧来。租车行的人赶到后,把车拖到了一家普通维修厂。15天后,租车行委托评估机构,评估车辆维修费得159.5万元,贬值损失60万元。47天后,车辆维修完毕,修理厂要收维修费163万元。修车行要求小刘支付163万元维修费、20.7万元的租金损失、60万元贬值损失等,合计250万元。小刘则认为,维修费该保险公司理赔,车辆前15天放在修理厂没修,自己不该承担租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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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行说,虽然这辆车买了保险,但因为小刘当时没报警,也没报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拒赔。而租车合同上约定应该由小刘报保险的。

双方争执不下,租车行起诉到法院,不但索赔250万元,还要求他承担因为没有支付租金和车辆维修费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

一、小刘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小刘与租车行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如果小刘正常驾驶车辆,造成车辆的损耗,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现在小刘是驾着车出了事故,而且是单方事故,应该是小刘的全责,所以租车行要求小刘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至于说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事情,因为事故发生后,小刘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报保险公司定损,导致保险事故无法查明。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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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报保险公司的义务是由承租方承担的,在这种情况下,没有报保险导致的保险公司无法理赔的责任只能由小刘承担了。二、小刘该怎么承担赔偿责任?1、维修费。对于车辆的维修费,我们已经说了,该由小刘承担,但车辆维修费评估为159.5万元,而修理厂要收163万元,该按哪个算呢?

一般来说,评估公司评估的时候是按4S店的报价评估的,而4S店的报价一般要高于普通修理厂,现在修理厂的报价高于评估价格,显然是存在问题的,如果租车行没有合理解释的话,肯定只能按比较低的评估价来确定维修费了。2、租金损失。因为事故车辆是营运车辆,发生事故以后,肯定要导致车辆无法营运,中间会产生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这个损失只能由小刘来承担了。

3、贬值损失。由于贬值损失只有在二次交易时才会产生,而车辆的正常使用功能在维修完毕以后并不会受到影响,因此对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导致的贬值损失,除非车辆是待销售车辆等特殊情况,一般是不能得到支持的。在这个事故里,涉案的宾利车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是不能主张贬值损失的。

4、利息损失。资金占有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在没有及时支付金钱债务时都会产生,所以如果小刘确实没有及时支付,相应的利息损失是应当承担的。但是这个案件里,租车行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支付了维修费,所以相应的维修费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是证明不了存在的,小刘不需要支付这笔钱。而维修期间的租金根据合同约定,是小刘从维修结束就该支付的,他却没有支付,构成逾期,所以这个是他需要承担的。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小刘支付租车行车辆维修费及车辆维修期间的租金损失合计19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向租车行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驳回了租车行要求支付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小刘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该按评估价确定维修费,改判小刘支付车辆维修费、租金损失共计182万元,同时以20.7万元为基数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你对这个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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