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山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专项整治的通告
心随674 发表于:2022-9-19 20:56:2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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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城区车辆停放秩序

专项整治通告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一个安全、畅通、和谐的交通环境,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告如下:

一、货运车辆通行及停放规定

(一)禁行时间:07:00-21:00,县城一环路内禁止所有货运车辆(拖拉机、大、中型蓝牌货车以及所有黄牌货车)进入城区;

(二)禁停路段:县城一环路内禁止拖拉机、大、中型蓝牌货车以及所有黄牌货车停放;

(三)停放地点:

1.城东停车场(咸安大道污水处理厂西侧,171个停车位)、城南停车场(物流大道南侧,118个停车位)、城西停车场(绥安大道殡仪馆西侧,127个停车位);

2.施划货车停车位的路段;

从即日起至2023年1月22日上述停放地点均实行免费停放(后续收费办法待定,以通知为准)。

(四)其他事项:确因生产生活需要,需在禁行时间、禁行道路通行的,须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批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消防车、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二、城区停车秩序管理

县城外西街、正西街、磨子街、文林路、模范街、复兴路、永安大道、景阳路等交通严管街,严禁违规停放任何机动车(含客运车辆、公交车)、非机动车。

三、路面监管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驾驶人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违反规定临时停车,驾驶人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停标志、标线)指示的以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对两轮摩托车、电动车加装遮雨(阳)篷属于机动车的:将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57条规定,处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属于非机动车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南充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管理条例》第38条,处罚款,并强制拆除;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5条规定,处罚款;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6条、第57条规定,处罚款;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7条规定,处罚款;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40条、41条、42条、43条规定,处罚款。

四、请广大驾驶人予以理解和支持,主动配合,自觉遵章守纪、文明出行、规范停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9月19日



来源:营山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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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 #南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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