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具有法治意义,法治意义涵养示范价值。营山县人民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评选出炉,涵盖面广,意义深远。
让我们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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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目录
01/反诈意思淡薄 失职造巨额损失——朱某失职被诈骗案
02/拒不接受社区矫正 撤销缓刑收监——黄某撤销缓刑案
03/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决议 保障集体成员土地权益——汪某、汪某1诉营山县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04/恶意冒充当事人 严惩维护司法秩序——蒋某冒充被告冒领法院诉讼材料案
05/车串“扣分奴” 终受法律制裁——庞某、陈某、胡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06/年过六旬不惧拘 赖账无望始悔——陈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07/委托理财有风险 切不可当甩手掌柜——蒋某与张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08/养女也是养老人 赠与房屋不宜——蒋某与张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09/重复诉讼被驳 浪费司法资源不可——杨某重复起诉抚育费案
10/祖孙三代同做工 欠薪四年难讨要——何某等人申请李某农民工工资案
十大典型案例(一)
反诈意识淡薄 失职造巨额损失
——朱某失职被诈骗案
案 情 简 介
朱某系营山县某排水有限公司计财科财务人员,2021年4月12日下午,朱某接到一名自称是“四川天府银行”工作人员“李某”的电话,以该排水公司的天府银行账户需要年检为由添加朱某的QQ为好友并将其添加至一名为“营山县牟排水有限公司”的QQ群,群内有他人冒名该公司经理陈某。朱某在未核实QQ群内“陈某”真实身份、未见拨款审批手续、未给分管领导请示汇报的情况下,通过网上银行分两次给QQ群内的“陈某”提供的另一公司账号转款,案发后仍有近500万元未追回。
裁 判 结 果
营山县某排水有限公司系国有公司,被告人朱某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未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不正确履行其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侵犯国家对国有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 型 意 义
近年来网络骗局屡见不鲜,各级各部门以各种形式开展反诈宣传,营山法院通过公开审理、网络直播、现场普法等多种方式揭露常见诈骗手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而朱某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缺乏基本防骗意识,视公司财务制度于无睹,最终造成巨额损失,自己也受到刑事处罚。警醒群众“诈骗可能就发生在身边,反诈意识一刻也不能松缓”。
十大典型案例(二)
拒不接受社区矫正 撤销缓刑收监
——黄某撤销缓刑案
案 情 简 介
罪犯黄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交付执行后,营山县司法局于2022年3月14日电话通知其在2022年3月17日前携带身份证及户口簿到营山县社区矫正中心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因其届时未报到,营山县司法局于3月18日再次电话通知,黄某明确表示自己是冤枉的,不会前来报到。营山县司法局又分别于3月23日和4月2日向其发送短信,并明确告知其不按时报到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但黄某仍拒不报到。鉴于此,营山县司法局建议对罪犯黄某撤销缓刑,并对其收监执行。
裁 判 结 果
罪犯黄某被宣告缓刑后,不按规定到执行机关报到,办理社区矫正登记手续,时间已超过一个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依据查明事实裁定撤销本院(2021)川1322刑初243号刑事判决主文中对罪犯黄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黄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 型 意 义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全新的矫正模式,使罪犯在正常社会 的主导价值观和文化影响下生活,目的在于让曾经违法犯罪的人重新回归社会,进而自食其力、成为对社会有积极意义的人,本是出于人性化的考虑,但罪犯拒不接受矫正,没有悔罪改过表现,最终被收监服刑。通过本案也告诫接受社区矫正人员,务必认真面对矫正教育,严格依照规定,定期向属地司法部门报到,汇报思想改造,一旦违规就可能失去这一改造机会,失去人身自由。
十大典型案例(三)
撤销集体经济组织决议 保障集体成员土地权益
——汪某、汪某1诉营山县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 情 简 介
2018年,因修建顺蓬营公路需占用营山县骆市镇某村部分土地,原告家庭所承包的部分土地在被占用范围内。该村原11组成立“八人小组”召集本社在家村民就如何分配赔偿款和进行土地调整进行讨论表决,最终形成的重新分配土地决议主要为:土地调整部分将未占土地收回后重新调整,按照现有公安户口,2018年3月30日前在公安户籍处调出来的人口为准,空挂户口不分土地。凡是嫁出去、户口在本村本社的一律不分土地。根据该方案,该村原11组将未占土地收回后重新进行了分配,二原告未分配承包土地。
裁 判 结 果
营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原告汪某婚后并未将户口迁出,也未在丈夫李某居住地取得承包地,在第二轮承包期内,该村原11组通过村民会议的方式决定对出嫁女不再分配土地的决议侵害汪某的合法权益,故判决对该决议中“凡是嫁出去,户口在本村本社一律不分土地”的内容予以撤销。
典 型 意 义
民主是人民民主,法律赋予集体成员对本集体事务的决定表决权,但绝不能通过形成表决决议的方式侵害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当然包括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中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民主、平等与法治,就是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主体地位,关注人民利益诉求和价值愿望。村民小组重新调整土地方案的会议决议虽考虑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但更要注重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案主动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民主”“平等”“法治”理念进行说理,对集体经济组织决议的合理、合法性从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层面进行补充论证,增强当事人对裁判文书和裁判结果的认同感。
十大典型案例(四)
恶意冒充当事人 严惩维护司法秩序
——蒋某冒充被告冒领法院诉讼材料案
案 情 简 介
营山法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蒋某在民事起诉状中将陈某的联系电话留存为预先准备的号码,工作人员致电该电话联系送达诉讼材料时,蒋某接听电话自称为陈某的妹妹,声称陈某因工作原因不便于接听电话,可以通过某微信号向陈某送达诉讼材料,随机蒋某冒充陈某领取了法院的诉讼材料。
裁 判 结 果
蒋某故意向法院提供错误的联系电话,并冒充被告领取法院的诉讼材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妨害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当予以罚款处罚。经教育后深刻悔过,并自愿接受处罚,决定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典 型 意 义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不仅享有权利,更应履行应尽义务。蒋某作为案件原告,应当如实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并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其故意提供错误联系电话并虚构情形冒领法院诉讼材料,将致使被告丧失案件知情、答辩、举证、辩论等一系列权利,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该案提醒诉讼参与人应遵守司法秩序,绝不可走“歪门邪道”以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
十大典型案例(五)
车串“扣分奴” 终受法律制裁
——庞某、陈某、胡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案 情 简 介
2020年6月起,被告人庞某伙同陈某、胡某多次使用电脑合成方式伪造需要处理交通违章的车主的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并持伪造的证件帮助交通违章的车主处理交通违章信息,从中牟利,经统计,被告人共计伪造机动车行驶证695本、营业执照348份,获利五万余元。
裁 判 结 果
营山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庞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陈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胡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 型 意 义
机动车违章处罚不仅是为了对司机的违章行为进行惩处,更为了提醒司机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生命财产安全。本案被告人利用车主记分周期内无分可扣的窘境,通过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变身“扣分奴”,大肆做起代扣分生意并非法牟利,伪造证件数量庞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通过打击“扣分奴”震慑不法分子,维护本地行政处罚秩序,更起到引导广大车主遵规守纪、依法依规办事的作用。
十大典型案例(六)
年过六旬不惧拘 赖账无望始悔
——陈某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案
案 情 简 介
胡某与陈某借款纠纷一案于 2021年经营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立即归还胡某欠款。法院生效后,陈某在执行法官多次与他取得联系后仍对生效判决置若罔闻,拒不执行。9月6日,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陈某带至本院一楼羁押室时,陈某却大言不惭地表示没有钱履行,自己已经超过六十岁,又患有糖尿病,乐意去看守所还清静些!法官当即告知被执行人陈某:因其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拘留,当进行到拘留流程时,被执行人陈某的嚣张气焰顿时熄灭。执行法官表示,并非拘留后就不需要履行生效判决,如果拒不申报资产信息,隐瞒或转移财产,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拒执罪。
裁 判 结 果
被执行人陈某已在执行人员带领下进行健康检查并移送看守所执行,并认识到拘留不是逃避债务的救命稻草,而只是打击拒执犯罪的第一步,表示自己在这次拘留期结束后,将积极想办法履行借款。
典 型 意 义
被执行人仗着自己年事已高,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以为被拘留一次就可以抵偿所有债务,最终被人民法院采取拘留措施。本次拘留成功打击了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让其认识拒不执行不能赖掉债务,拘留也不代表债务消失,如果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将会构成犯罪,给企图利用执行措施“规避”债务的被执行人敲响了警钟。
十大典型案例(七)
委托理财有风险 切不可当甩手掌柜
——蒋某与张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 情 简 介
2021年11月19日,被告邓某通过微信与原告朱某就出借股票账户由被告操作,并就利益分配及亏损分担进行协商。2021年11月25日,邓某再次确认:原告承担15%亏损,其余全部归被告,利润55,到明年4月份。原告表示同意。自2021年11月19日至2022车4月25日,原告证券账户累计亏损277,902.2元。
裁 判 结 果
营山法院审理后判决原告朱某与被告邓某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于2022年4月25日解除;被告邓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某损失180,636元,并从2022年6月8日起,以180,63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债务清偿时止;驳回原告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 型 意 义
平等民事主体对于是否订立委托理财合同享有充分的缔约自由,但股民将自己的股票账户借用给他人管理与操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本案原告将自己的股票账户交与被告管理和操作,其并未完全丧失股票交易控制权,其长期从事股票交易活动,应当对自己的股票价值安全存在审慎管理义务,其对自己股票的亏损存在主观过错,也应对股票亏损承担相应责任。委托理财已是常见现象,但切不可当甩手掌柜,避免不必要的亏损。
十大典型案例(八)
养女也是养老人 赠与房屋不宜撤
——蒋某与张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 情 简 介
原告蒋某与被告张某的母亲郭某再婚。2000年5月13日,蒋某与张某居住地的土地被依法征收用于城市建设。拆迁后,原营山县国土资源局安置给蒋某一户两套房屋,其中一套登记在被告张某名下。2014年2月7日,郭某、张某等人签订了一份关于赡养问题的协议,约定郭某由张某夫妇负责生活、住房、生病等一切事项;蒋某由蒋某1(蒋某亲生儿子)夫妇负责生活、住房、生病等一切事项。蒋某称其自2014年9月起便没有在案涉房屋居住,之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生活至今,要求撤销对张某房屋的赠与。
裁 判 结 果
营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和原告的妻子及儿子四人就原告及其妻子的赡养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是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子女对父母赡养问题的分工,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子无赡养能力,故不能以被告未直接赡养而撤销赠与,判决驳回蒋某的诉讼请求。
典 型 意 义
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条件,但本案当事人家庭内部已就老人赡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子女有赡养能力且均在履行赡养义务的前提下,人民法院不宜改动协议内容加重一方负担。但不能因为子女之间签订了赡养协议,其他子女就不闻不问,漠不关心,其仍然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父母养你小、你养父母老”,作为子女不仅要懂,更要做到,父母也应当一视同仁,不应当对子女有偏见。人民法院的裁判秉持家庭间相互关爱、理解、帮助的原则,希望所有家庭都构建父慈子孝的良好家风。
十大典型案例(九)
重复诉讼被驳 浪费司法资源不可取
——杨某重复起诉抚育费案
案 情 简 介
原告杨某与第三人段某在法院起诉离婚时就解除婚姻关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二人的离婚案件调解时,对调解人员询问双方还有无其他需要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的问题,均作出否定回答。后杨某又向营山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诉讼,请求段某向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及抚育第三人杨某1抚育费150000元。我院审理认为原告已在离婚案件中提出返还抚育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在调解中又自愿放弃,在本案中再次起诉,属重复起诉,裁定驳回杨某的起诉。杨某又再次起诉请求确认与杨某1无父女血缘关系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垫付的抚育费。
裁 判 结 果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持司法鉴定意见书请求确认与杨某1无父女血缘关系,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原告理由正当,予以确认。但杨某1作为子女,在父母婚姻关系中并无过错,不应作为精神抚慰金及抚育费的支付主体,不是适格的被告。杨某在离婚诉讼中已经清楚杨某1非亲生,但在调解中放弃请求,属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判决杨某与杨某1不存在亲子关系;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 型 意 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重复起诉的界定和处理方式已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应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诉讼义务有基本的认识,否则将丧失请求权。人民法院肩负定纷止争的职责,但司法资源具有稀缺性,不能无限支取,当事人应自觉接受审判人员的引导,尽可能在既有诉讼程序中解决纠纷,以此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十大典型案例(十)
祖孙三代同做工 欠薪四年难讨要
——何某等人申请李某农民工工资案
案 情 简 介
何某、蔡某、罗某等四人为祖孙三代的家庭成员,2018年李某承包营山县某卫生院建筑工程,与何某等人签订《木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何某等人按合同完成木工劳务后多次催收劳务款未果,于2020年10月诉至营山县人民法院,本院判决被告李某法律效力之日起支付原告所有工资款项。
裁 判 结 果
何某等人申请执行后,因该案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其中四人为同一个家庭三代人,关系到一整个家庭的生活问题,执行局立即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向其三令五申,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执行款项,让农民工尽快拿到拖欠工资,缓解生活困难。若故意迟延履行,将向有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暂停李某参与投标相关工程承包的资质。三天内,李某将所有款项缴清,执行局及时将劳务款发放给申请人,又一起农民工欠薪案件妥善高效执行。
典 型 意 义
追索农民工欠薪案件是执行领域开展工作的重中之重,事关民生生计,营山法院对涉民生案件一直秉持快速受理、优先办理的原则。本案中祖孙三代劳务款近三年未催收到位,影响到一家人的生活来源问题,在执行中除采取正常执行措施外,针对被执行人长期在县内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身份,采取限制李某参与投标相关工程承包的资质的做法,督促其较短时间内主动履行,展现了为民司法的速度。
来源:营山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