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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清时期,政府对民间交易契约一般都会予以保护,并且将契约作为处理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就本文所研究的余业承买案件而言,买卖双方订立的杜患文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县官的保护和适用:县官承认杜患文约内卖主所作保证的有效性,将杜患文约作为处理余业承买纠纷的一个重要依据,且其优先性高于余业承买习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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