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
拒不协助执行
拒不申报财产
公司拒执、逃匿躲避
擅动查封财产……
这些规避法院执行的行为
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为有力打击拒执行为,有效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充嘉陵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审结了两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
李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宋某恩诉李某、江某林、德阳某劳务公司、某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10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宋某恩支付货款128.6万元及利息。
终审判决生效后,李某未主动履行支付义务,2021年5月,宋某恩向嘉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嘉陵法院将扣划所得1.21万元支付给宋某恩,因李某名下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于2021年10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经法院多次执行,李某在2022年3月、2022年7月分别向宋某恩转款10万元、5万元,剩余案款仍未得以执行。
之后,嘉陵法院委托威远县法院协助查询李某财产情况后,发现李某于2020年8月将名下位于内江市威远县某镇房屋以远低于评税价格的价钱转让给案外人,且未实际收取售房款,导致生效判决后续无法执行。于是,法院将李某涉拒执犯罪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李某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李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南充某食品公司、陈某龙拒不执行判决案
——被执行人公司、担保人拒不执行判决,分别获罚获刑
四川某建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某建设工程公司、南充某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10月,嘉陵法院判决成都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四川某建材公司支付货款202.97万元;成都某建设工程公司分别以货款金额93.66万元、109.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四川某建材公司分别计付从2017年5月31日、2017年9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南充某食品公司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判决生效后,成都某建设工程公司、南充某食品公司均未履行支付义务,四川某建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10月,四川某建材公司与南充某食品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期限,陈某龙、何某碧为案件执行提供担保,法院依法裁定陈某龙、何某碧在本金202.97万元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经多方调查发现,2020年10月以来,南充某食品公司将名下厂房租赁给案外人,并将租金及押金46.26万元转至陈某龙及其员工账户用作他途,未用于支付案款,导致案件无法执行。于是,法院将南充某食品公司、陈某龙涉嫌拒执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公诉,嘉陵法院判决南充某食品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一万元;陈某龙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普法小课堂
哪些行为构成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犯拒执罪会受到什么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