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南部某床垫厂,因这事被查处…..
内托体头 发表于:2023-4-7 08:36:5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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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雷行动2023”开展以来,南充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紧围绕“护民生,保安全,助力高质量发展”行动主题,紧盯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具体问题,强化食品、药品、重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知识产权、市场秩序等领域专项整治,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1 南充市顺庆区局查处某公司以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案】

2023年2月3日,顺庆区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地址实际为一家农资销售公司。经顺庆区局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通过提供虚假租房合同、产权证明、门头照片等资料,于2019年申请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2023年2月15日顺庆区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撤销了当事人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限制被许可人3年内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南充市高坪区局查处某药店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处方药未实行实名制案】

2023年2月10日,高坪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通过网络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在当事人药品网络销售订单中发现,处方上无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经高坪局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仅有电子版本的处方凭证,未对电子处方提供单位的情况继续核实。2023年3月31日高坪区局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南充市嘉陵区局查处某足浴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1月5日,嘉陵区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会员卡背面印有“本店对此卡拥有解释权和回收权”等字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经嘉陵区局立案调查核实,当事人为招揽客源,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于2022年11月设计制作了会员卡。2023年2月17日嘉陵区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阆中市局查处阆中市某百货经营部利用会销虚假宣传案】

2023年3月7日,阆中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阆中市某百货经营部组织的会销活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现场宣称其销售的驼乳粉具有治疗“肾病”“糖尿病”的功效;宣传其销售的陶瓷汤锅、炒锅能有效去除农药残留和甲醛等功效。经阆中市局立案调查核实,案涉产品均为普通产品。2023年3月30日,阆中市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南部县局查处某床垫厂销售侵犯“八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床垫案】

2022年12月8日,南部县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的床垫贴有“经典八益”主标和斜标的床垫4张,并查获“永恒八益”DM等宣传单6000张。经南部县局立案调查核实后,2023年2月7日,南部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和标识,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6 营山县局查处某经营部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饭盒案】

2023年2月13日,营山县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次性发泡塑料饭盒114个。根据国家相关规定,2020年底已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方式,至案发时已购进一次性发泡塑料饭盒18.5136万个。2023年2月23日营山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饭盒114个,没收违法所得1217.25元,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 蓬安县局查处的蓬安县某制衣印花有限责任公司伪造企业产品执行标准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2023年1月12日,蓬安县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生产车间检查发现成品内裤5000条,该批内裤标签上标注“产品执行标准GB/T0423-2019”,该产品执行标准不是国家制定的推荐性标准,案涉产品经抽样检验,其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伪造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编号及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2023年3月31日蓬安县局依据《四川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相关违法产品,并处罚没款4069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仪陇县局查处某鸭脖店未按规定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案】

2022年12月2日,仪陇县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酱卤肉制品的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现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限期对生产的酱卤肉制品进行检验。2023年1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当事人仍不能提供生产加工食品的检验报告,未按要求进行整改。仪陇县局根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西充县局查处的程某蓉等12名违法人员生产销售假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处罚到人案】

2020年5月,西充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场镇市场检查发现一摊贩销售褐色颗粒物品为“三无产品”,经市局认定为假药,西充县局与县公安局抽调人员组成5.13联合专案组,联合捣毁生产假药窝点2个,销售假药窝点4个,假药10.1万余粒。2022年12月20日西充县局收到西充县人民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后,2023年3月21日,西充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对12名当事人分别作出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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