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3批次油条查出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含铝被罚
小太阳823 发表于:2023-4-22 08:47:3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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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8日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 年第03号)。内容显示,3批次不合格食品原因均为油条中铝的残留量项目不合格。通告内容如下:

一、营山县元明油茶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 油条,被抽样单位名称:营山县元明油茶店。检验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

经调查,营山县元明油茶店共生产该批次油条10公斤,销售10公斤,库存0公斤,召回0公斤。营山县元明油茶店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300元。

2 、排查整改

原因排查: 生产工艺。

整改措施: 立即停止使用含铝的食品添加剂加工制作油条。

营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复查验收。

二、阆中市膳味鲜小吃店销售的售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0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阆中市膳味鲜小吃店。检验结果:检验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

经调查,阆中市膳味鲜小吃店于2022年10月10日共生产该批次油条共计20根,销售20根,库存0根,召回0根(已销售完毕)。阆中市膳味鲜小吃店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3500元。

2. 排查整改

原因排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含铝。

整改措施:更换了无铝成分的添加剂,加强对购进商品的验收管理,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证照,检验报告等。

三、阆中市牛一手小吃店销售的油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油条,生产日期:2022年10月11日,被抽样单位名称:阆中市牛一手小吃店。检验结果: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 行政处罚

经调查,阆中市牛一手小吃店于2022年10月11日共生产该批次油条50根,销售50根,库存0根,召回0根(已销售完毕)。阆中市牛一手小吃店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处罚款1000元。

2. 排查整改

原因排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含铝。

整改措施:更换了无铝成分的添加剂,加强对购进商品的验收管理,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证照,检验报告等,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经营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45、12315进行反映。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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