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案
【基本案情】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系一家主营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公司,开发了闪送平台,有意者可下载该平台APP,阅读并点击同意制式《合作协议》注册成为闪送员。闪送员按单分成并即时获取收入,收入的20%归平台,80%返给闪送员,平台另要每单抽取0.3元保障费。张某在2020年年初注册成为该公司闪送员。2020年5月14日早上张某登录闪送APP,接单完单一次。当日11时9分左右张某在横过道路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之母刘某某就张某亡故一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定张某之死为工伤。科技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科技公司与张某之间是商业合作关系还是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张某属于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人员,其与科技公司之间构成商业合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遂支持了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典型意义】依托互联网就业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就业形态,具有就业容量大、门槛低、灵活性高、兼职性强等特点,在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弹性、增加劳动者收入、促进经济多样化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本案的审理为新业态就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和平台用工、灵活用工提供了良好的警示与指引,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案例二】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张某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于2015年2月11日入职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任库房管理员,月平均固定工资4,000元左右,合同期限至2024年2月11日止。2022年6月25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发展需要将张某调入保险岗位。张某在新岗位工作一个月后,表示新岗位的工资待遇不如原岗位,且调岗也并非其自愿,遂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邮寄了《关于工作岗调整联系函》,要求返回原岗位。双方协商后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向南充市高坪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支持了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汽车销售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可以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应充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汽车销售公司主张张某同意调岗,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之调岗后张某的工资待遇显著降低,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张某要求返回原工作岗位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汽车销售公司即不同意其返回原工作岗位,又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判决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变化属于正常现象。法律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仅有利于维护用人单位发展,也有利于劳动关系稳定。作为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首先应当选择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劳动合同方式完成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调整工作岗位时应当充分考虑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问题。作为劳动者,应当理解用人的发展,在发生调整时,充分了解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共同寻求调整变化中的和谐。
【案例三】陈某平等4名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陈某平等4名农民工与赣州某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2021年6月,南充市高坪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赣州某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合计2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赣州某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陈某平等4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南充市高坪区法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赣州某建设公司成都分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作为被执行人的终本案件较多。通过对赣州某建设公司及其23家分公司不余遗力地进行财产查控,最终冻结、扣划赣州某建设公司吉安、三南、韶关三家分公司存款24万余元,一举解决拖欠多年的工资问题。
【典型意义】本案运用“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可以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相关规定,直接执行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财产,最终执结案件化解涉执信访矛盾。本案中,执行法官引导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不遗余力地对其分支机构财产进行查控,最终化解矛盾纠纷。案件得以执结,不仅体现了执行法官丰富的执行工作经验和法律知识储备,更凸显了人民法院聚焦农民工急难愁盼的现实问题,严格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农民工服务保障工作决策部署,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所取得的工作成效,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积极作为和使命担当。
【案例四】蒋某等六人与南充某经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基本案情】蒋某等六人与南充某经纪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法院判决经纪公司在五日内向蒋某等支付经济补偿金7000元至14000元不等。案件生效后,被告未履行义务,蒋某等人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向经纪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传唤法定代表人王某来院报告公司财产及经营状况。因经纪公司既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执行法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司法拘留十五日。此后,经纪公司仍不履行义务。案件经执行查控,未查询到经纪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法院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通过引导申请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执行异议、异议之诉的审执联动工作机制保障下,最终化解了本案。
【典型意义】本案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后,符合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情形,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支持申请执行人要求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主张,通过审执联动,最终化解矛盾纠纷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执行法院认真研判案情,积极思考化解纠纷的多种可能,善加利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理论,主动引导申请执行人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最终化解案件,依法保障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纠纷得以化解,不仅体现了执行法官丰富的执行工作经验和法律知识储备,更凸显了人民法院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现实问题,严格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决策部署,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所取得的工作成效,展现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积极作为和使命担当。
【案例五】被告人杜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基本案情】2017年,杜某从中顺公司处承接了南充现代物流园棚户区改造三区还房A区一标段共计11栋楼的泥工劳务,双方并签订了《泥工班组劳务承包合同》,总价款13,410,000元。施工期间,杜某负责造民工工资表,中顺公司根据该表发放工资。然而,杜某为偿还他人债务或用于其他,将债权人以及亲朋好友名字、银行卡号造入民工工资表中套现,导致多名民工未获得劳动报酬,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但仍未支付。2020年7月1日,杜某被刑事拘留。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将债权人以及亲朋好友的名字和银行卡号造入民工工资表中,套取民工工资用以偿还个人债务,且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民工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典型意义】农民工是城市建设的主力军,是经济发展的推动者,人民法院应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及良好的就业环境。本案中,杜某恶意欠薪,且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通过对本案的审理,希望各行业经营者、用人单位应信守承诺、诚信经营,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能触碰法律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来源: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