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拘留+罚款+吊销驾照!
您脱风云错 发表于:2023-5-8 12:14:0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1166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这句话想必驾驶人都已牢记于心

酒与车钥匙不可兼得

拿起酒杯,放下车钥匙

但还是有个别驾驶人

心存侥幸 以身试法



身边案例

3月17日上午,四川南充南部县公安局交警南隆执法中队在南部G212线994公里路段开展过往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整治,10时24分在G212线994公里600米处挡停了车牌号川R6***7中型普通客车,检查过程中,民警闻到司机身上有一股浓烈的酒味,遂使用酒精呼气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查,结果显示为51mg/100ml。经进一步核查发现,驾驶人刘某(四川省南部县人)所驾驶的川R6***7号中型普通营运客车,系四川南充汽车运输(集团)南部分公司所属,刘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饮酒后驾驶营运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随后,民警对刘某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刘某对自己酒后驾驶营运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在将乘客进行转运后,民警依法对其出具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通过询问,驾驶人刘某告诉民警,自己在16日晚和朋友喝了啤酒,认为交警不会查客运车,就报着侥幸心理开车上路了。

刘某的心存侥幸完全是拿他人的生命安全在当儿戏。3月29日,刘某因酒后驾驶营运车被四川省南部县公安机关处以15处日的行政拘留。刘某还将面临行政罚款5000元,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关于酒驾,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再次提醒广大驾驶人

特别是营运车辆驾驶人

生活不易 且行且珍惜

拒绝酒驾!

平安回家!

牢记!牢记!



来源:南部县交警大队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高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