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事!南部县人民法院竟然这样判案!
尹以为荣 发表于:2023-6-10 08:59:1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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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有网友在网络论坛发表标题为“南部县人民法院竟然这样判案!”的帖文,内容如下:

我叫李志平,出生于1950年4月5日,现年73岁,家住南部县南隆镇金洞路99号,身份证号:51132*
2020年3月6日一高中同学李阳君找到我,她说要在南部县满福坝买住房想找我借点钱,她说只借2个月,月息3分,时间一到马上归还,当时我想李阳君杜正海两口子是我多年的同学和朋友,并且借款时间不长,就两个月,没有犹豫就把存的一点养老钱分两次转给了杜正海提供的账号。
2个月到期后,本人向杜正海催要借款,杜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直到一年满后,杜正海给我换了一个结算依据并加上一年利息50400元,合计190400元。并说这个钱他借给一个叫李刚的人了,后来本人多次找杜正海还钱,杜说要钱就去找李刚,我把钱借给李刚了,甚至还说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反正我现在是个病人,看求你做啥子!要打官司就奉陪!本人无奈,只好在2022年10月26日向南部县人民法院起诉杜正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杜正海同时也向南部县人民法院法院申请追加李刚为本案共同被告。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月13日开庭审理,李刚并未到场,说是联系不到本人,法院发了公告(本人不知道公告发到什么地方的),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判决如下:
1、 被告李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志平返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止本金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2%的标准进行计算,被告李刚、杜正海已向原告李志平支付的利息40000元,在执行中予以扣减);
2、 驳回原告李志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南部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本人极其不服,法院的依据就是说杜正海是名义借款人,李刚是实际借款人,所以你就要找李刚还钱。本人与李刚素不相识从未蒙面,是高是矮是胖是瘦都不知道,我怎可无缘无故借钱给一个素不相识的人,借条是杜正海本人写的,法院你都找不到李刚我到哪里去找李刚,变相的就是让我去找一个根本找不到的人还钱,一点养老血汗钱就这样不翼而飞,南部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让人心寒,这个判决实际就是帮杜正海逃脱债务,把债务转嫁到一个我根本就找不到的人身上(李刚就算站到我面前我都不认识)。开庭时,审判人员邓金蓉未到达现场,据说在外休假,是左琨一审案,但庭审记录上却签署上了邓金蓉的大名,该判决书实为传票上没有参加庭审的审判人员所制作,我不禁要问,这样的的判决书合法吗?真是太荒唐了!
本人呼吁人民法院应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的原则还本人一个公道!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依法承担平等的义务,不得利用特权凌架于法律之上。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我国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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