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两卡”(银行卡、手机卡)
逐渐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
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贪图蝇头小利
容易被不法分子拉拢、利诱
成为犯罪“工具人”和“帮凶”
涉及“两卡”犯罪的人员,学生占了很大一部分,这些涉案学生没意识到,帮人办几张银行卡、电话卡看上去只是帮个忙的“小事”,实则是摊上了违法犯罪的“大事”。
11月行动开展以来,营山公安侦破“两卡”案件19件,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 20余人,查扣涉案资金 3万余元,依法收缴涉案电话卡、银行卡 30余张,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真实案例
案例一:
、近日,陈某以几百元购买晏某使用的手机电话卡,在某酒店房间操作“手机口”帮助他人拨打电信诈骗电话,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
目前,违法行为人晏某被依法处罚款100元,陈某被依法处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案例二:
近日,唐某为了赚取钱财。将自己的邮政银行卡,提供给某音APP认识的网友。陌生人转入金额合计:33200元,再按照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号或支付宝账户转出,转出金额合计30699.96元。唐某共非法获利2500元。
目前,违法行为人唐某被依法处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三:
近日,杨某通过“急速赛车”赌博平台,向他人非法提供自己名下的三张银行卡,帮助他人转账十一万余元。经查,其中七万元为涉诈资金。杨某共获利4000元人民币。同时在调查中发现:杨某名下一张银行卡通过“急速赛车”赌博平台提存的10000元人民币系电信诈骗案受害人资金。
目前,杨某被依法处罚款4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0元。
下面
小编带你一起了解
“两卡”及“帮信罪”
什么是“两卡”?
“两卡”广义上指电话卡和银行卡。
如果更加细致的区分,手机卡指的是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等。
银行卡指的是开办的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机构支付账户(如微信、支付宝、云闪付、聚合支付等账户)。
“两卡”犯罪活动主要包括哪些?
1.非法买卖、出租、出借、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卡(含企业对公账户及其单位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电话卡(含物联网卡、流量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
2.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3.非法出售、提供个人信息,用于注册并出租、出借互联网账号或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转移、隐匿涉案资金。
贩卖“两卡”和账号后果很严重!
1、什么是“帮信罪”?
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和互联网账号,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将可能因涉嫌“帮信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纳入信用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文件的规定,一经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也就是说,被惩戒的单位和人员,5年内只能进行现金交易。
3、限制出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凡向违法犯罪分子
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
都是违法犯罪行为
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
切莫贪图小利成为犯罪的“帮凶”!
来源:营山县公安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