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二中有学生跳楼?假的!
里脊鱼鱼si 发表于:2024-4-11 10:06:07 复制链接 看图 发表新帖
阅读数:1442
近日,仪陇人的

微信群、朋友圈

再次被一则谣言刷屏,

请看到的朋友

注意甄别

在仪陇人的社交平台传播着一则“二中跳楼学生刘雅婷写给全体教师的一封信”的内容。该文以“二中跳楼学生刘雅婷”口吻控诉学校老师的补课行为,希望彻查老师的补课行为。

仪陇二中有学生跳楼?假的!-1.jpg

经仪陇县委网信办工作人员核实:该信息是一则“旧谣言”,每年都会跳出来一段时间。
经小编搜索发现。早在2016年,央广网就曾进行辟谣。

仪陇二中有学生跳楼?假的!-2.jpg

而且,小编从网络搜索发现,近日蓬安网警已对此进行过辟谣

仪陇二中有学生跳楼?假的!-3.jpg

而且同样内容的信息在南通、珠海、淄博、福州、十堰、台州等地都出现过,属于典型的“旧谣新传”。在流传的版本中,只是地点名称不同,内容都一致,而传言涉及的各地警方均已辟谣。

仪陇二中有学生跳楼?假的!-4.jpg


仪陇二中有学生跳楼?假的!-5.jpg


仪陇二中有学生跳楼?假的!-6.jpg

普法时间

所以造谣要承担法律责任,

那么造谣传谣行为如何进行处罚?

小编这就来给大家科普一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0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9日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4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仪陇县委网信办提醒您: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请广大网友不信谣不传谣,减少猎奇心理,防止被对立不满情绪裹挟和操纵,理性看待,仔细甄别,勿随意转发。


来源:仪陇县委网信办
返回列表 使用道具 举报
#仪陇, #蓬安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高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