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法院以案释法:何谓“执行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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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实践中,部分案件纵使法院穷尽洪荒之力,也难事事如意。对执行法官来说,“执行不能”案件大概就是执行过程中最大的无奈。

什么是“执行不能”?“执行不能”的案件有什么特点?案件“终本”后法院如何处理?南充南部县法院将通过典型案例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

“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穷尽现有的各种执行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对被执行人财产强制处分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从而无法实现或无法全部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的情形,是当事人自身需要承担的商业风险或法律风险。

典型案例

2017年3月,王某某驾驶摩托车搭乘魏某甲与相向行驶的魏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某甲受伤及两车局部受损,后魏某甲诉至南部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某赔偿魏某甲医药费等2.4万余元。后因王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2019年魏某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南部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王某某到院申报财产,表示自己年纪较大,无收入来源,无法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时,经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资金和银行存款,通过户籍地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已51周岁,平时靠打零工维生,无稳定收入来源,本次事故也致其受重伤, 家庭存款已全部用于治疗,其名下仅有一处宅基地自建房,土瓦结构、陈设俭朴,生活较为拮据。

案件评析

上述案件经网络查控、传统调查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该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此外,依据相关规定,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到位,道路交通事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类型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因为“执行不能”,生活确实面临急迫困难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司法救助。

针对上述案件,法院另查明,申请执行人魏某甲配偶去世多年,本人身患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本次事故造成其受伤,加重了生活负担,经魏某甲申请,南部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司法救助。

“终本”后法院如何处理

终本不意味结束。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然存在,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依然有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在通过执行程序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该类案件将会被纳入单独建立的终本案件数据库中,通过定期进行查询,同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经发现有财产,人民法院将会立即依职权启动恢复执行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稿方:南部县法院 殷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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