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纠纷案件的执行难,主要在于抚养权执行标的的人身属性,表现为子女人身的不可强制执行以及交付子女行为的不可替代履行。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人通过隐藏子女的方式拒不履行义务现象屡见不鲜,如机械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容易激化冲突或矛盾,也会对子女身心健康产生影响。
近日,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抚养权纠纷案件中,通过正确引导当事人树立法治观念,加强沟通和思想疏导,成功执结该案,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受到四川电视台等媒体的关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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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未婚育子
2019年初,35岁的成都未婚女子张兰(化名)经人介绍,认识了比她大3岁的南充未婚男子陈启明(化名)。在随后的交往中,二人逐渐建立起了感情。相处半年后,张兰发现自己怀孕了,于是两人商量决定把孩子留下来,等生下孩子再补办婚礼。张兰怀孕的喜讯,令两家父母都很高兴,此后张兰搬到陈家与陈启明父母共同居住。第二年,张兰生下儿子乐乐(化名)。随着孩子的顺利出生,双方按照计划开始商量婚礼事宜。然而,双方因性格不合、结婚彩礼等问题产生矛盾,于是两人决定结束同居关系。
02
“争子”诉讼
2021年10月,男女双方对乐乐的抚养问题进行协商,但谁都不愿意放弃抚养权,协商未果,张兰向高坪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1月,高坪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兰与陈启明同居期间所生儿子乐乐由张兰抚养,陈启明每月支付子女生活费900元直至乐乐年满十八周岁。陈启明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5月,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法院的判决,陈启明拒绝履行,并且带着乐乐躲避张兰的寻找。无奈之下,张兰向高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3
艰难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知被执行人陈启明到庭接受询问,但陈启明拒绝来法院。随后,承办法官来到陈启明父母家送达法律文书,同样遇到“闭门羹”。经调查得知,乐乐出生后即随被执行人陈启明父母居住和主要抚养,与被执行人父母感情较深,被执行人父母对判决确定抚养权归张兰不理解,情绪激动,多次给案件承办人打电话哭诉,并提出给予张兰一定的经济补偿,让张兰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然而,申请执行人张兰思子心切,毫不犹豫拒绝了这一要求,并反复催促执行法官采取强制措施,期望早日得到小孩抚养权。情感可以理解,法律不容亵渎。面对陈启明一家的抵触情绪,执行法官犯了难,如果机械地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只会激化双方矛盾,案件由此陷入了僵局。
04
以柔促和
针对男女双方的关切,执行法官坚持柔性执行理念,通过面对面、背靠背的方式,给双方做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化解双方对立情绪。同时,将陈启明通知到法院进行约谈,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讲明如再拒绝执行判决将向其工作单位提出司法建议。在执行法官多次耐心释法明理,并严肃告知其继续对抗执行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陈启明的态度终于发生了转变。一个月后,陈启明主动联系法官,表示愿意直面问题,理性解决此事。看到“法、理、情”相结合的执行策略收到成效,执行法官随即组织双方面对面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执行法官引导双方对子女改名、探视时间等问题进行协商,本着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握手言和。一周后,陈启明如约将孩子送到张兰手上,至此这起耗时一年多的抚养权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
法官后语
在诸多纠纷执行案件中,抚养权纠纷这类案件一直是执行工作中的一大难点。本案中,执行法官采取柔性执行,“法、理、情”相结合,引导各方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作为出发点表达诉求。通过反复沟通,缓和对立情绪,促使被执行人及其近亲属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配合将子女交由对方抚养,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柔性执行”,执的是法,行的是情。面对这类特殊案件,高坪法院将始终秉持以执促行、以行护执的理念,让家事案件执行有力度、有温度。
来源: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