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铺复工后,南充这些商家违规行为被处罚
爱上南充网 发表于:2020-3-9 11:34:2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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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防疫复工过程中,

相关法律法规不可忽视!

下面,跟小编一起

来看近期城管队员们遇到的典型案件,

让我们一起吃别人的堑,

长自己的智哦!





案例一:超出店面经营 影响市容整洁

2020年2月18日,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舞凤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清泉坝时,发现coco香江16栋外的冯大妈生鲜店门外违规摆放了一个大柜子,并卖着猪肉。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5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款规定: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第七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理: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乡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南充城管提醒

切莫超出店面经营,环境整洁防污染,注意!



案例二:侵占城市道路 物品乱堆放

2020年3月1日,顺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舞凤中队执法人员巡查至周家坝时,发现雅凤小区1-11号宏园果蔬门外乱堆放了几框水果,十多根甘蔗摆放在门外的行到水边,树周边全是被刮下来的甘蔗皮。执法人员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依法对其占道经营行为予以查处,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南充城管提醒

城市道路莫侵占,环境整洁防污染,牢记!

案例三:擅自挖掘人行道行为

2020年02月25日,舞凤中队执法队员巡查至西华路二段五十四号时,发现辰辰妈锅盔店外的人行道被挖了一条长坑,执法人员立即要求施工人员停止施工,同时要求店铺负责人出示相关证件,店铺老板未能提供道路挖掘审批手续。当事人行为违法了《南充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南充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作业或者跨越、穿越城市道路架设、增设杆线、管线设施。第十九条第五款处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南充城管提醒

道路不是你想挖就能挖!

执法人员对南门中街商家在疫情期间非常时期,不听招呼,屡教不改,占道经营,进行写保证教育并处罚。



教育湖州街81号蔬菜店,在疫情期间写保证书,保证以后在经营中,听从管理部门的安排。





案例四:擅自砍伐行道树

  2020年2月22日晚,夜间执法大队接到市民举报:高坪区白塔路190号处有人正在砍伐人行道绿化树,城管执法人员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取证。经查,原来是这家店主嫌门前行道树枝叶遮挡了门头招牌,而擅自砍伐。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竹花草和园林绿化设施。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或其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城市园林绿地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王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立案查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严厉惩治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了处罚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后,当事人王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主动接受了处罚,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砍伐的行道树进行了补植补栽。



▲补栽行道树

  城管执法人员表示:近年来,高坪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加大了故意损毁城市园林绿化的巡查管控和处罚力度,乱砍滥伐,随意破坏园林绿化的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但仍有个别市民商家为了一己之私,以身试法,擅自破坏城市园林绿化违法行为依然存在。下一步,我们将加大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增强市民群众爱绿、护绿意识,坚决杜绝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

通过对不规范行为的整治

有效规范了沿街商铺的复工生产

提升城市市容环境面貌

切断可能存在的疫情传播途径

坚持复工复产执法工作

与服务指导相结合

坚决打赢新冠病毒防疫攻坚战

和市容环境保序持久战

来源:综合顺庆、高坪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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