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200万 房产赠儿子 法院:撤销赠与行为
123456825 发表于:2020-3-21 20:55:35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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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欠款200万元没有偿还的情况下, 与妻子办理离婚手续,并将两人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子,债权人将夫妻两人告上法庭。昨(8)日,记者从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撤销了该男子赠送给儿子房产的行为, 但其前妻赠送的一半房产仍然有效。

200万债务未还 离婚房产赠儿子

2013年3月15日, 蓬安县男子秦隆向顺庆区男子袁彰借款200万元, 由龙林和四川某房产公司担保。2017年5月15日,袁彰和秦隆进行了结算,但欠下的本息200余万元秦隆一直未还。2017年11月,袁彰向顺庆区法院起诉秦隆和龙林、 四川某房产公司, 要求偿还他2013年3月15日出借、2017年5月15日结算的借款本息。经过顺庆区和南充中院一二审审理,南充中院二审判决由秦隆偿还袁彰借款本金1300808.87元, 支付2014年12月12日前的利息65202.73元,并从2014年12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借款本金的利息, 由秦隆和龙林、四川某房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秦隆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时并没有向袁彰履行还款义务。袁彰准备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才发现早在2017年3月17日, 秦隆即与前妻杜蒿在西充县法院调解离婚,二人约定将登记在他们名下的位于西充县某镇的房屋赠送给儿子秦笃,法院根据他们的意见作出了民事调解书,2017年4月,房屋已转移登记到了秦笃名下。

债主提起诉讼 赠房人成被告

袁彰认为, 秦隆在欠下自己巨额债务的情况下,与前妻离婚,并将登记在二人名下的房产赠与儿子的行为, 属于恶意逃避债务, 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秦隆别无财产可供执行,袁彰遂向西充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将秦隆及其前妻杜蒿告上了法庭。2019年1月19日,西充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上, 原告袁彰请求撤销西充县法院2017年关于秦隆、 杜蒿离婚一案的民事调解书中第二项,即“位于西充县某镇的某某号房屋归儿子秦笃所有”。袁彰诉称:“2013年3月15日, 秦隆向我借款200万元,2017年5月15日双方进行了结算,秦隆共欠下我本金及利息200多万元。秦隆不但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还在离婚诉讼中把夫妻共有房屋赠与儿子。二被告的上述行为,属于恶意逃债,导致我的债权无法实现, 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原调解书中二人将房产赠与儿子的行为。”

被告秦隆和杜蒿辩解称, 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应驳回原告袁彰的诉讼请求。第三人秦笃也在庭审中辩称,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至少母亲杜蒿赠予自己的那部分房产属于应该取得的合法财产。

恶意逃避债务 赠与行为无效

原被告争得不可开交。 西充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秦隆、杜蒿离婚时将他们共有的房产赠与给第三人秦笃, 然而离婚时被告秦隆尚欠原告袁彰借款本息200余万元,被告秦隆的赠与行为对原告袁彰债权的实现造成损害。 对于袁彰请求撤销秦隆的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因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对袁彰请求撤销杜蒿的赠与行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西充县人民法院2017年秦隆、 杜蒿离婚一案民事调解书中秦隆对其所有的房屋份额赠与秦笃的行为。这就意味着,秦笃只能享有其母亲赠与他的那一半房产, 而其父名下的那一半房产, 则会用于抵偿债务。(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债务未还清赠送行为无效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原告袁彰与被告秦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由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被告秦隆作为债务人,在债务没有还清的情况下, 将其与前妻的共同财产无偿赠与其儿子, 导致被告秦隆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法院执行,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袁彰的利益,这是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依法应予撤销。故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秦隆将房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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