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十五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仪陇县财政局 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仪陇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2020年3月20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十五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市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两手抓、两手硬”的工作要求,坚持“房住不炒”的定位,积极应对疫情冲击,全力降低疫情影响,努力扩大有效需求、促进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南充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的十三条措施》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延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对已出让的土地,在2020年1月24日(四川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后,土地出让金尚未缴纳以及未到期的,受让人可申请延期6个月缴纳,在延期时间内双方均不追究违约责任,不计算该段时间内所产生的违约金。
二、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成交后,受让人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分期缴款比例为:土地成交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成交之日起12个月内缴清余款。
三、容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竞得土地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缴纳50%及以上土地出让金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可申请办理该宗国有土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余下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须在申请办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
四、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可申请先按50%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余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须在申请办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
五、调整商品房预售许可工程形象进度标准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在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的基础上,多层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标准可按已完成基础和主体三层结构工程执行;高层商品房项目的工程形象进度标准可按已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执行。
六、调整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拨付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政策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楼栋,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的拨付暂不受时间节点和企业信用等级的限制。在楼栋封顶前,可按工程实际进度拨付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随到随拨;在楼栋封顶后,留足竣工交付、办理首次登记所需资金后应拨尽拨。
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拨付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除税、规费)的,可将分离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资金拨付比例由15%下调至10%。
优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对疫情应急响应期间新开工的工程项目,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并作出承诺后,可暂不收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须在申请办理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缴清。对一个企业开发多个项目的,在项目基本竣工且不欠薪的情况下,经相关部门核实后,可将上一个项目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转存至下一个项目。
七、购买商品住房给予优惠和补贴
自政策出台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在自愿对所售商品住房(套)按成交房屋合同总价的3%给予购房人优惠基础上,对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可按成交房屋合同总价的3%给予购房人一次性补贴;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在自愿对所售商品住房(套)按成交房屋合同总价的2%给予购房人优惠基础上,对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可按成交房屋合同总价的2%给予购房人一次性补贴。积极鼓励拆迁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期内,在售项目价格不得高于2019年7—12月项目所售房屋网签合同备案均价;2020年新建待售项目价格不得高于2019年7—12月同地段相邻项目所售房屋网签合同备案均价,否则不得纳入购房补贴范围。购房人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销售发票到县房地产服务中心领取,经严格审核后予以发放。若商品住房买卖当事人解除备案合同的,购房人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贴。
八、购买商品住房小区非人防地下车位给予补贴
自政策出台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经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在自愿对所售车位(个)成交价格低于4.5万元(含4.5万元)的基础上,对在县城规划区内购买商品住房小区非人防地下车位的,给予买受人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6000元。买受人凭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和不动产销售发票到县房地产服务中心领取,经严格审核后予以发放。若买卖当事人解除备案合同的,买受人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地下车位补贴。
九、前置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报备手续
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加大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可前置办理公积金贷款楼盘报备手续。
十、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
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单、双边缴存公积金的购房困难家庭,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限可分别上浮20%;对因受疫情影响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暂缓缴存公积金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职工,在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期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权益不受影响。
十一、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采取有力措施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引导在我县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持房地产信贷合理适度增长,鼓励金融机构对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但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给予展期或续贷,在疫情期间不得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努力扩大消费贷款规模。
十二、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环境
大力提倡预约办理、网上办理、容缺办理、特事特办,进一步加快规划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审批进度;对因疫情影响造成的合同履约、劳资关系等违约纠纷,应及时组织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咨询、指导和调解服务;严格落实购房人子女在本地就近入园、入学政策。
十三、探索创新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营销方式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认真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允许开放商品房销售场所(售楼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灵活进行销售。销售主管部门疫情期间积极搭建营销平台,举办网上商品房展示交易会。
十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认真落实“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工作要求,坚持“房住不炒”,切实加强疫情应急响应期间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对建筑原材料恶意涨价、散布捏造虚假信息、恶意炒作房价、无证销售、价外收费和骗取购房补贴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十五、妥善处理延期交付
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顺延交房日期。
以上措施的有效期,严格按文件明确规定的期限执行,有效期满后自行废止。由县房地产服务中心会同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若国、省、市有新的规定和要求,严格从其执行。
本期编辑:吴茜 责任编辑:胡志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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