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金城10.31 雇凶伤人案 昨(24)日开庭审理
惜颜705 发表于:2020-3-26 14:03:5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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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4日

被告人李某、满某某等7人

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在仪陇县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







庭 审 现 场















公诉机关指控



朱某某(现在逃)因与被害人有矛盾,便邀约李某、满某某、黎某某等人多次持凶器到金城镇欲伤害被害人未果,朱某某等人便产生从外地雇请打手的想法。2018年10月31日凌晨,朱某某所雇请的内蒙古自治区关某某、包某某、李某某伙同李某、满某某等人持凶器在金城镇奎星街殴打被害人及其同行人员。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构成轻伤一级,被害人王某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李某、满某某等7人多次寻找被害人,共同故意实施伤害行为,致两人轻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法院在考虑各被告人各自具有的从宽处罚情节基础上依法判处。

仪陇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了法律援助律师,并征得少数民族被告人的同意,庭审全程使用普通话。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全面的举证、质证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法庭辩论。鉴于此案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关注度高且其中3名被告人为少数民族,该院决定择期宣判。





庭审当日

50余名群众及被告人亲属旁听了庭审,通过此案,旁听人员对故意伤害行为的危害性也有了更加直观、深刻的认识。仪陇县人民法院将依法惩治此类暴力犯罪,震慑组团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的恶势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综合:仪陇县人民法院 仪陇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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