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兴宇,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喊你来还款!欢迎提供线索
忆困血馆闻 发表于:2020-4-18 15:10:5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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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

(2019)皖1602执1377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梁兴宇

性别



年龄

43

身份证号

5113211976****6919

住址

四川南部花罐镇梁家坝村7组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一、梁兴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亳州市顶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920068元。 二、驳回亳州市顶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406元,由梁兴宇负担18000元,亳州市顶鑫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负责人电话

0558-511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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