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精神病母亲丢给政府犯遗弃罪获刑二年
123456819 发表于:2020-4-26 22:39:2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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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四川南充4月7日讯( 钟灿)俗话说乌鸦反哺、羔羊跪乳,然而,四川省营山县一男子却将犯精神病的母亲丢给政府,随后便外出打工了。近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王杰宇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今年45岁的王杰宇,小学文化,住营山县木垭镇某村,其母亲刘小英因患精神病走失多年。2014年8月11日,民政部门将刘小英送回营山县木垭镇,王杰宇及王琼华、王琼青三兄妹相继从外地赶回,并协商由王杰宇在家照管母亲,之后王琼华、王琼青便离开木垭镇。2014年8月20日,被告人王杰宇将刘小英遗弃在营山县木垭镇人民政府底楼过道处,便离开现场外出务工。8月26日,木垭镇人民政府将刘小英送往南充市身心医院住院治疗,并联系王杰宇回家照顾,但王杰宇拒不回家,也未给付任何费用。

因涉嫌遗弃罪王杰宇于2014年10月22日被抓获,10月2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1月11日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杰宇犯遗弃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杰宇对患病且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母亲负有扶养义务,但拒绝扶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杰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杰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杰宇有认罪悔罪表现,其母亲赡养问题又与胞妹达成了协议,被其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已经得到修复,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杰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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