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90后男子入室盗窃打伤户主获刑12年
天一教育培训寐 发表于:2020-4-28 21:47:2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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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新闻网南充12月28日讯(唐海奎 )营山县某90后男子一心想发财,却又吃不得苦,为了过上潇洒日子,深夜窜入小区行窃,还打伤户主。2016年12月20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对其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000元,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经济损失3982.98元。

全有会今年25岁,家住营山县绿水镇某村。早年在读书时,他就羡慕有钱人的生活,经常幻想自己有朝一日也能开宝马坐奔驰,住五星级宾馆。出身社会后,由于学历不高,又无一技之长,进工厂感到枯燥,打小工嫌来钱慢,经过几番折腾,他没能找到称心如意的工作。思来想去,他当起了“梁上君子”,并且染上了瘾。此后几年,他三次因盗窃获刑:2012年10月23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9月27日,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8月22日,被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三次出狱后,全有会仍然不思悔改。2016年6月20日凌晨1时许,他窜至营山县城“时代春天”三期,攀爬进入二楼杨某家中,将包偷到阳台上,蹑手蹑脚翻看有无值钱的东西。杨某半夜起来上厕所,发现阳台上的玻璃门是开起的。他走到阳台位置,看到自己平时做生意的包和家属的包都放在阳台的地板上。杨某心中十分疑惑,这时,他突然看见窗帘后面鼓个包,像是有东西躲在里面。他一把把窗帘掀开,发现竟然是个人。全有会见被发现了,飞快窜了出来,想翻窗逃跑。杨某一边大说吼“遭贼了,抓贼哟!”一边扭住贼娃子不放。杨某的爱人听到喊声后,从卧室冲出来帮忙。全有会为了脱身,一拳打在杨某右眼上,并趁杨某负痛松手之际,翻出阳台仓皇逃离。后来经过鉴定,杨某之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全有会从杨某家中逃跑后,觉得没搞到钱,心中十分窝火,于是他又窜至紫宇富景城小区,进入家住三楼的黄某屋内,盗走蓝色短袖衬衫一件。2016年7月1日,全有会被抓获归案,2016年7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14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全有会犯抢劫罪、盗窃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杨某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营山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全有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对指控其犯抢劫罪的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在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及其老婆咬了后,才打的被害人,其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有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伤被害人杨某,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其秘密潜入被害人黄某家盗窃财物,已构成盗窃罪;二罪应当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有会犯抢劫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全有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提出“其盗窃杨某家不构成入户抢劫”的辩护意见,经查,全有会在入户盗窃杨某家中财物时被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伤杨某,其行为发生在杨某的户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转化为抢劫罪,属于入户抢劫。被告人全有会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杨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根据被告人全有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被告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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