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鱼!南充9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尘埃416 发表于:2020-5-2 11:46:2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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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渔业资源,改善水生态环境,3月1日至6月30日,南充顺庆区全面进入禁渔期,但仍有人无视休渔禁渔的相关规定,采用禁用的工具、方式捕捞水产品,却不想将自己“捕”入了法网。

聪明反被聪明误 两男子夜间非法捕鱼被捉

“我就是担心人多被发现,所以才选择夜间人少的时候来捕鱼。”3月13日,在顺庆公安分局东南派出所讯问室内,犯罪嫌疑人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使用禁用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









据张某交代,其与好友岳某平时就喜欢钓鱼,但总觉得使用鱼竿“盲钓”的成功几率太低,于是在3月初通过网络渠道购买了具备可视功能的锚鱼器。有了装备“加持”,张某与岳某钓鱼的成功几率果然大增,这让二人开始频繁的使用锚鱼器捕捞水产品。由于锚鱼器与一般的鱼竿不大相同,加之张某清楚正处于禁渔期,担心使用过程中被人发现,于是每次都会和岳某选择夜间出动。









3月13日晚,正在开展夜间巡控工作的东南派出所民警发现河边亮光后当即上前挡获了正在非法捕鱼的犯罪嫌疑人张某、岳某两人。

下“地笼”非法捕鱼 两男子被“捕”法网

与犯罪嫌疑人张某、岳某有共同之处,犯罪嫌疑人陈某、郭某也明知禁渔规定而抱着侥幸心理非法捕鱼,却将自己“捕”入法网。









3月12日,顺庆公安分局行政执法侦查大队民警和顺庆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过程中,在嘉陵江一处水域发现并挡获了正在使用“地笼”非法捕鱼的犯罪嫌疑人陈某、郭某二人,并依法将二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郭某二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陈某交代,3月12日,其收到了通过网络途径购买的“地笼”,这是一种由铁条和塑料卡子支撑起来,撑开呈伞状的捕鱼工具,通过在网底放入饲料吸引鱼从铁质伞骨中间小洞游入网内达到捕鱼的目的。当天下午,陈某迫不及待邀约上自己的好友陈某前往嘉陵江某水域实验自己购买的“捕鱼神器”,没想到,鱼没有捕到,却将自己与好友“捕”入法网之内。

无视禁渔禁令 9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悉,禁渔期以来,顺庆公安分局进一步加大对非法捕捞水产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重拳出击,连破4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依法对9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当场缴获捕鱼工具9件。









据了解,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顺庆区禁渔期,期间在顺庆辖区所有天然水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水禽放养、游钓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捕捞的渔获物。根据《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关于辖区内嘉陵江干流及其支流禁捕的通告》,嘉陵江南充段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凤仪电站至小龙电站),常年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2月31日止,除嘉陵江南充段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以外的顺庆区境内天然河流,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据办案民警介绍,根据相关规定,无论是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使用的具备可视功能的锚鱼器,还是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使用的“地笼”,均属于禁止使用捕捞的渔具。而犯罪嫌疑人张某等人无视禁渔期休渔禁渔相关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之规定,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8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0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顺庆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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