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瓷砖不慎摔伤 工人自担二成责
王俊杰2017 发表于:2020-5-2 14:25:2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阅读数:469
村民张某某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李某某和黄某某,黄某某又雇佣谢某某贴外墙瓷砖。谢某某在劳动时不慎摔伤,构成了9级伤残。7月31日,记者从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终审判决包工头李某某和黄某某对谢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75%的责任,谢某某因未注意自身安全承担20%的责任, 房屋主人张某某承担5%的责任。

建筑工人建房摔伤 状告包工头和房主

2015年, 南部黄金镇的村民张某某要修建住房, 他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李某某和黄某某(黄某某负责贴外墙瓷砖等工作)。黄某某又雇佣了谢某某来建房工地贴外墙瓷砖。谢某某虽一直从事建筑业,但没有取得建筑资质。2016年1月3日,谢某某在二楼外墙上贴瓷砖时,不慎摔到楼下,被送往南部县某医院住院治疗, 经诊断全身多处骨折,双侧胸腔积液,肺挫伤。谢某某住院治疗26天, 共花费医药费18920.88元,这笔费用均由黄某某垫付。2016年4月17日,谢某某委托南充一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所鉴定意见为:谢某某的伤情属九级附十级残疾, 后续治医疗费9000元;护理期90天, 其中20天由两人护理,70天由一人护理;营养期90天,误工期150天。

因与包工头及房主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谢某某将张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等人告上了南部县人民法院,请求判其3人共同赔偿他的各项损失共计160031.49元。

一审认定系层层转包 判决两名包工头各自担责

南部县法院在一审时认定,张某某将建房工程承包给李某某,李某某又将贴外墙瓷砖等工作分包给黄某某, 谢某某是被黄某某雇佣,在工作中受伤的。该院经审理认为,谢某某受黄某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法院予以确认。谢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黄某某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张某某将房屋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李某某修建,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某又将贴瓷砖等工作分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黄某某,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谢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没有注意安全,对损害后果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该院确定:由被告黄某某承担60%的责任,被告李某某承担15%的责任,被告张某某承担5%的责任,原告谢某某承担20%的责任。法院确定谢某某的医药费、营养费等共计186066.84元,2018年4月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某某赔偿谢某某111640.10元:李某某赔偿27910.03元;张某某赔偿9303.34元;谢某某自行承担37213.37元。

二审认定系共同承包 两个包工头担责七成半

一审判决后,被告黄某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张某某的房屋是黄某某与李某某共同承包的,两人只应当承担一方当事人的责任,但一审判决黄某某与李某某分开承担相应责任不当。南充中院在二审中查明,张某某将涉案房屋发包给黄某某与李某某共同修建,而不是一审认定的张某某将房屋发包给李某某,李某某再将贴瓷砖等工程分包给黄某某。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张某某将案涉房屋发包给黄某某与李某某合伙修建,故黄某某与李某某系合伙关系。黄某某雇请谢某某从事劳务,其法律效力对李某某同样有效,因此谢某某与黄某某、李某某二人构成雇佣关系,谢某某在为黄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黄某某、李某某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将案涉房屋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黄某某、李某某修建,存在选任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谢某某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也有过错。结合各方的过错责任,南充中院二审确定黄某某、李某某承担75%的责任,谢某某承担20%的责任,张某某承担5%的责任。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黄某某和李某某的赔偿数额作出相应调整。

律师说法

提供劳务受伤该由哪些人担责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任静:《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谢某某在为黄某某、李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黄某某、李某某作为雇主,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将案涉房屋承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黄某某、李某某修建,存在选任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谢某某在从事劳务过程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须承担一定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整理
条评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高级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