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失火延误报警 房主受损还当赔匠
哈哈SE7 发表于:2020-6-3 17:37:5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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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孩玩火引发火灾,业主只顾逃生和抢救财物,延误报警,错过救火时机,致使大火殃及楼上邻居,在自己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还要赔偿他人损失。日前,西充县人民法院判决发生事故的受灾户李某和房产公司、物业公司分别对李某的邻居进行赔偿。

玩火引发火灾 殃及楼上邻居

2019年2月11日上午10时许,西充县晋城镇财富广场小区某单元703室李某的住宅发生火灾。西充县晋城镇消防中队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出4车17人的救火队伍赶到现场,迅速扑灭大火。 此次火灾造成李某的703室和蒲某的803室梁板、房屋装饰、部分家电和家具、 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2019年2月20日,西充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起火时间为2019年2月11日上午10时14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李某家小孩的卧室,间接认定起火原因为小孩玩火。该大队在这起火灾事故的《情况报告》中指出,受灾户消防安全意识差,在卧室中存放大量火柴,且放在小孩可以拿到的地方, 在发现火灾后,忙于逃生和抢救财物, 未及时拨打119报警电话。 现场监控显示2月11日10时24分703住宅李某的儿子和另一亲属逃离至室外安全区域与人交谈,10时27分许,李某到达现场查看,至10时38分才请人报警。 起火部位可燃易燃物多,火灾快速蔓延成灾。报告还指出,财富广场消防设施瘫痪,造成火灾没有及时得到控制。 火灾发生时消火栓内没有水,延误了扑救火灾的最佳时机,导致火灾进一步蔓延至703室的其他卧室和803室。经评估,803房屋因火灾所遭受的直接损失为65153.54元。

多方对簿公堂 究竟谁负主责

2019年3月20日, 财富广场小区某单元803室业主蒲某将703室业主李某、开发商四川可瑞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瑞特公司)及四川欣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昊物业公司) 诉至西充县法院,请求依法判令3被告共同赔付火灾给自己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05853元。

原告蒲某在法庭上称:“李某房屋发生火灾, 蔓延到我居住的803号房屋,致使屋内设施及家具严重被烧毁,现已无法居住。同时,消防部门在扑灭火灾的过程中,发现该栋房屋的消防栓无水可用, 延误了最佳救火时机,作为该房屋的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 应当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被告李某对自己房屋发生火灾, 殃及803号房屋不持异议, 但认为蒲某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同时辩称;被告房产公司及物业公司具有重大过错,应对蒲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因消防栓形同虚设,根本无水可用,小区消防通道被占用,消防车根本无法进入,延误了救火时间。

被告可瑞特公司辩称,李某家的小孩玩火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李某消防安全意识不到位,欣昊物业公司未尽到消防设施管理责任,应当对火灾损失的扩大承担责任;火灾发生与我公司没有因果关系, 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欣昊物业公司辩称,火灾系人为原因导致, 欣昊物业公司没有责任,因可瑞特公司并未把消防设施设备移交给本公司,本公司不应对蒲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屋主延误报警 被判担责七成

原被告之间相互争议,分歧很大,西充县法院认为, 依据西充县公安消防大队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间接认定起火原因是小孩玩火引发火灾,且发生火灾后李某忙于逃生和抢救财物,未及时报警,以致火势蔓延到803室导致财物受损, 故李某对蒲某房屋因火灾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70%为宜);被告可瑞特公司、欣昊物业公司因未对消防设施和商铺的安全疏散进行全面整改, 在该事故中均存在过错, 酌定可瑞特公司承担20%、 欣昊物业公司承担10%为宜。法院确认蒲某损失评估价值65153.54元,并酌定房屋租金为1万元。

日前,该院一审判决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蒲某物品损失和房屋租金总计52607.00元, 四川可瑞特实业有限公司赔偿15031, 被告四川欣昊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赔偿7515。(记者 何显飞)

律师说法

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 应承担民事责任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3被告对于本起火灾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害后果均有过错, 根据过错程度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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