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女子离家出走闹离婚 丈夫病故又回家争房产
米老鼠和蓝精鼠v 发表于:2020-6-16 18:47:41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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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离家出走后,和丈夫闹离婚, 一审判决不离, 二审开庭后的第二天, 丈夫在家病故。 她又向法院起诉, 要求同婆婆平分丈夫遗留的一套住房。 法院根据她与死者仅共同生活2年且感情不和, 又曾起诉离婚, 丈夫去世后她未到场办理丧事等情由, 酌定由她享有案涉房屋20%的份额。

离家出走起诉离婚 丈夫病故争夺房产

刘娥2014年初与仪陇县居民朱超登记结婚。因为感情不好,2016年3月刘娥离家出走,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朱超离婚。此后她再也没有回过朱超的家。2016年7月,仪陇县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刘娥不服, 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2016年11月3日, 南充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天没有进行判决。就在第二天,朱超在家因病死亡。 刘娥没有操办和参加朱超的葬礼, 而是由朱超的兄弟进行了操办。

不久, 刘娥再次向仪陇县法院递交民事诉状, 这次她告的是朱超80岁高龄的母亲柳秧。原来,朱超去世后,他名下有一套房屋。 这套房屋是朱超父母修建的老房拆迁后得到的还房,2012年分给了朱超。朱超死后,这套房屋便由他母亲居住。

要求与婆婆平分房屋 婆婆称应归自己所有

2019年12月24日,仪陇县法院立案受理了刘娥起诉柳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庭审时,刘娥称,因为婚后朱超长期酗酒, 她才向法院起诉离婚。 她和柳秧是朱超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请求依法分割朱超名下的房屋, 她与柳秧各自享有50%份额。

而柳秧则说,刘娥作为朱超的妻子,从未尽到责任,从2016年3月就离家出走至今。 朱超死亡后,他的丧事都是朱超的兄弟操办的, 刘娥从来没有露过面,到现在都不知道朱超的坟墓在哪里。“对朱超尽到抚养义务的是我, 和朱超共同生活的也是我,同时我已80岁高龄,患有多种疾病,需要专人照顾,因此,朱超的房屋应该归我一人所有。”柳秧说。

根据实情分割房产 原告享有二成份额

庭审中,经被告柳秧申请,法院准许4名当地群众出庭作证,4人均称,朱超的房子由柳秧和朱超出资装修。 柳秧所在社区居委会也出具书面证明:刘娥从2016年3月离家出走后从没有回过家, 朱超平时与柳秧共同生活, 朱超的丧事由其兄弟操办,刘娥没有到场。

仪陇县法院审理本案认为:朱超没有遗嘱,本案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刘娥和柳秧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双方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法律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柳秧辩称刘娥不应分得遗产的理由,并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根据案涉房屋是柳秧等人修建的老房屋拆迁还房分配而来、刘娥与朱超共同生活仅两年而且夫妻感情不和、 刘娥曾起诉要求与朱超离婚、朱超死亡后刘娥没有按风俗到场办理丧事,以及柳秧年老多病等实际情况,酌定由刘娥享有案涉房屋20%的份额, 柳秧享有80%的份额。

日前,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文内当事人均为化名)

南充新闻网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 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继承法》 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法院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实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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