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官的见证下,280余尾鱼苗放流入河
永远就三年疗 发表于:2020-7-17 14:21:3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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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雨过天晴。营山县消水镇思凤溪桥下,在办案检察官陈雁蓬的见证下,280余尾鱼苗放流入河。

这些鱼苗全部由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犯罪嫌疑人罗某、胥某承担费用。

2020年3月27日,犯罪嫌疑人罗某与同村胥某相约到营山县消水镇思凤溪河边去捕鱼。二人携带电瓶、升压器、竹竿、舀子等工具,罗某负责电鱼、胥某负责将罗某电到的鱼装袋,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二人共计捕获凡子鱼40尾,0.63kg。经查明,现场流域属于禁渔区,罗某、胥某使用的捕鱼工具属于禁用渔具。



案件移送到营山县检察院后,该院第三检察部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对嫌疑人罗某、胥某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其补放鱼苗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二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按照规定购买10倍鱼苗弥补生态损失。





7月13日,该案承办检察官陈雁蓬、第三检察部干警张粮瑶来到消水镇思凤溪河。该院司法警察漆廷平、张友军与犯罪嫌疑人罗某、胥某一起有条不紊地将三大袋鱼苗从车上搬运到放流河岸边。陈雁蓬和张粮瑶在岸边认真查看了鱼苗情况。“非法捕捞案件,以恢复性司法为主,重要的是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还鱼入河,公益诉讼才算真正达到了目的。”陈雁蓬说。

随后,在该院司法警察的协同下,280余尾鱼苗放流入河。

营山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等非法行为的同时,积极开展生态资源修复和保护,取得较好效果。2019年以来,该院生态环境类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立案26件,发出检察建议20件。结合办理刑事案件,同时开展生态恢复工作,补放鱼苗3000余尾。



检察官说法



“电捕鱼”是一种毁灭性的、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式,对渔业资源、生态环境破坏极大,是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警务部主任杜东升一行到营山调研指导司法警察工作



材料提供:第一检察部 第三检察部
文字:陈雁蓬 王思卉
制作:王思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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