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作业途中触电身亡,法官调解执行全部案款
郭光庆 发表于:2020-8-29 08:42:4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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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南充嘉陵区法院执结一件生命权纠纷案件,经过执行法官多次释法调解,被执行人周某、南充某运业公司向四名申请人支付了案款26.6万元,该案顺利执结。

2018年9月7日,周某与受害人苟某某经联系,驾驶重型平板拖车,搭乘挖掘机驾驶员及车主苟某某、帮助带路人任某,运载挖掘机一部从嘉陵某场镇出发前往目的地挖鱼塘,沿途苟某某爬上挖掘机顶部清理横跨路面上空的电线,后苟某某在清理横过道路的线路时被电击倒在挖掘机上,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苟某某亲属谢某某等4人提起诉讼,经嘉陵法院一审、南充中院二审,判决周某赔偿谢某某等4人各种损失258790.43元,南充某运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两家单位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因周某及南充某运业公司未履行赔偿义务,谢某某等4人向嘉陵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嘉陵法院受理案件后,执行法官及时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网络资金及车辆采取了冻结、扣划和查封措施。为快速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周某,阐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法律后果,执行法官同时向周某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解释受害人亲人需要抚养和赡养,必须保障受害人亲人的权益。周某在判决生效后未向申请人支付赔偿款的行为,从情与法两方面来讲都是错误的。

经过执行法官的多次耐心调解,周某表示会想方设法主动履行赔偿义务。在案件执行的几个月时间内,南充某运业公司支付了部分案款6万元,周某将其所有的平板拖车变卖,其本人及家属通过向亲友借款、贷款等筹措途径,分数次向申请人支付了剩余案款18万余元,执行法官将扣划的2万余元案款支付给申请人,剩余执行迟延履行金申请人主动放弃,周某同时承诺以后生活中会尽力给予受害人之子帮助。在申请人领取全部案款后,该案执行完毕,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庞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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