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妇死亡22年未下葬成干尸!自杀殉情还是奸杀?家属仍在追寻真相
们至熟两创 发表于:2020-9-6 09:29:06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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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认定死者唐德清系“自行服毒死亡”,但家属却坚称属于他杀,事发后22年迟迟不愿将其下葬,尸体早已成为一具“干尸”。“营山干尸案”曾在2014年经全国多家媒体报道后,引发各界广泛关注。如今,又一个6年过去了,死者家属仍在为“真相”而奔走。2020年8月26日,死者的弟弟唐某洪联系到成都电视台神鸟知讯记者称,这些年来,一位来自湖北的律师一直在无偿地为他们一家人提供法律援助,最近,该律师已对南充市营山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

“我无偿为他们辩护就是想替他们伸张正义,就像‘湖南操场埋尸案’和‘张玉环案’一样,这件案子也总有一天会真相大白。”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覃小渔告诉神鸟知讯记者,2019年曾向营山县公安局就该案提请信访,但于10月25日收到了营山县公安局作出的《不再受理告知书》。



覃律师告诉记者,政府机关公章应均为圆形章,但营山县公安局出具的这份告知书上,加盖的公章居然是椭圆形的。覃律师认为,此章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不再受理告知书》无效。

记者了解到,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该规定沿用至今,规定中第一条就指明“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覃律师认为,营山县公安局作出《不再受理告知书》加盖的“营山县公安局信访专用章”是椭圆形的,明显不符合规定,因此该告知书无效,遂已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并希望以此为突破口为死者要回一个公道。

22年后再开棺,干尸“伤痕”仍历历在目

8月28日早晨,成都电视台神鸟知讯记者来到南充市营山县清水乡老银村唐家人的老屋,在一片竹林深处,记者见到四处坍塌仅剩梁柱的的老屋遗迹,老屋曾经的堂屋处停放着一具黑色的棺材,上面写着一个醒目的“冤”字。

“我女儿死的冤,她明明是被人奸杀的,我不能把她葬了,葬了她也死不瞑目!”被问及为何宁愿22年守着棺材却迟迟不愿下葬,死者唐德清七十多岁的父亲唐某全这样说。唐老汉告诉记者,女儿肯定是被他杀的,绝不是营山县公安局认定的“服毒自杀”。



早已坍塌的老屋

记者在唐家老屋见到,22年过去了,停放遗体的老屋都已经没了屋顶,只剩下几个柱子,屋子里外长满了荒草。而唐家人为了守着唐德清的尸骨,还在倒塌的老房处搭建了一个简易窝棚。



唐某全为守护棺材搭建的住处

见到记者到来,唐老汉坚持要儿子唐某洪锯开保护棺椁的钢管和牛毛毡,他要让记者看看,停放在棺椁里的女儿当年究竟遭遇了什么。

随着棺盖渐开,记者见到一具保存相对完好的干尸:棺内尸体的头发已全部脱落,整个颅骨外露,成骷髅状,尸体身上的衣物因长时间风化已出现腐朽的现象,但躯干四肢皮肤包裹完整,无白骨化,呈干尸状,开棺后,尸体并未散发出异味。在现场,记者很纳闷,存放尸体的位置地处一丘陵山坳内,夏季潮湿闷热,按照常识来推断,一具尸体在数天内就会呈现“巨人状(高度腐烂)”,但唐家人并未对唐德清的尸体做特殊处理,只是将尸体放进了普通棺材里,置于竹林荒草中,可是这具尸体却成了一具干尸,并且完整的保存了下来。

“冤!她觉得冤,所以就不会腐烂!”唐老汉激动地说。

该尸体牙齿基本保存完整,有个别脱落现象,而唐家人此时介绍到,在尸体的腿部仍可辨别出其死亡时留下的伤痕,因此,他们坚持认为唐德清的死亡实属冤屈,所以迟迟不愿将唐德清下葬,还在棺材上写了一个冤字,他们说,他们要为唐德清的死亡找到真相,同时也要讨个公道。

22年前,究竟是他杀还是服毒自杀?

“他当晚来敲我女儿家门,说是推销农药,进来后,两人就扭打起来,最后把我女儿掐死了。”唐老汉告诉记者,由于唐德清的丈夫常年在外地工作,事发当年,25岁的女儿就带着6岁的外孙女居住在这处土屋内。1998年10月29日凌晨2点左右,村里负责计划生育的工作人员杨某春突然敲响距离女儿家不远处的邻居杨某珍的房门,他告诉杨某珍唐德清很难受,好像喝了农药,让其快去看看。

当杨某珍赶到唐德清家里的时候,发现唐德清已经死亡,杨某珍随即呼喊求救。随后,赶到现场的民警将第一个发现唐德清死亡的杨某春带走进行调查,同时,当地公安法医提取到死者唐德清的食管、胃部组织,以及阴道内精液等物质,并带走进行尸检化验。但是3天后,起初认为有重大嫌疑的杨某春却被释放,为此,唐家人不服,随即要求当地公安部门以涉嫌奸杀唐德清为由对杨某春进行立案调查,但当地公安部门却做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记者看到,营山县公安局早在1998年11月23日就向唐家人出具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通知书称杨某春没有犯罪事实。

此后,唐家人于1998年11月25日向营山县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在接到复议申请以后,立即组织办案人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唐德清死亡事件再次进行了全面调查、分析,后根据调查、分析结果依法作出了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的决定。此后,唐家人仍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多次向公安部、省、市、县有关部门书信反映,称唐德清系被人强奸杀害。

1999年4月13日,南充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组织市、县两级法医、刑事技术人员和专案组成员再次开棺,提取死者肝脏、阴道等部分组织,并送上级公安部门进行医学分析。1999年6月15日,公安部以(99)公物证鉴字第1898号作出检验结果:从所送死者唐德清的肝组织中检出有机磷农药3911成分,唐德清死亡事件的认定结论仍为自杀、非他杀,依法不予立案。

1999年7月15日,营山县公安局出具了唐德清死亡鉴定结论告知书:唐德清之死系自己喝下了有机磷农药3911中毒死亡。



而唐家人仍不认同这份死亡鉴定书,做出了守着唐德清的遗体不予下葬的决定,而这一守就是22年。

那么,唐家人为什么不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做出的调查结论呢?

家属:不符合喝农药自杀的特征

“3911喝下去,喉咙、胃、肠不遭烧烂啊?我姐姐的这些器官并没有烧烂的痕迹啊!”唐某洪告诉记者。

“服毒最明显的特征:呕吐、肚子疼、瞳孔缩小、有大蒜样臭味。”覃律师称。

甲拌磷(3911)是剧毒、急性有机磷农药,如果人误食后,未经稀释的农药会对呼吸道、食道、胃部造成严重的烧伤,而且味道刺鼻,开始时呕吐、腹痛、头痛头昏、全身无力、烦躁,接着抽搐、肌肉痉挛、肌束颤动、牙关紧闭、出汗、流涎流涕、口吐白沫、意识丧失、瞳孔缩小、呼吸困难、肺有哕因、口唇紫绀、指甲青紫,体温升高,最后死于呼吸心跳衰竭。

“案发时死者的状态是尸体旁没有看见呕吐物及有机磷农药3911药瓶,也没有类似于农药的异味,这一点可以参照当年的现堪照片以及参与第一次尸检的村医亲笔书写的证明。”覃律师告诉记者。

记者注意到,在村医刘小初为唐家人提供的证明中,唐德清并没有服用农药的任何迹象。



村医刘小初书写的证明(受访者提供)

据唐家人回忆,刘小初当年在部队里当军医,退伍后到村上当村医。案发后,刘小初告诉唐家人,法医杨建全解剖尸体时他作为见证人也在场,一直没有闻到什么药味,法医尸检前也叫他闻过,没什么药味,看唐德清的眼睛她的瞳孔都放大,从医学上讲,他认为不是中毒死亡。

2014年,刘小初年事已高,唐家人担心他离世后无人能证明第一次的尸检情况,便让刘小初写下了这份证明。去年底,刘小初老人离世。

“第一次尸检时都没说中毒,全村二、三十号人都在场,没有哪个闻到有味道,第二次尸检公安就说是中毒。”唐老汉称。

记者从邻居王某生和杨某珍处了解到,案发当天,法医就在现场解剖尸体进行检验的,他们都没有闻到类似于农药的味道。

“如果是喝了农药的话,那个味道大的很,一闻就晓得。”王某生说。

“没得味道,我们做惯了农活的人,未必还不晓得农药啥气味?”杨某珍称。

“为什么法医说我姐姐喉咙和胃里都没有毒,偏偏肝脏就有毒呢?那个毒是怎么进到肝里的?”

唐某洪告诉记者,第一次在案发现场尸检时,村医和在场村民都能证明唐德清没有中毒迹象,所以服毒一说根本站不住脚。但当办案民警将尸体带回县公安局进行第二次尸检后,姐姐肝脏里就有毒了?而且为什么只提到了从肝脏里检验出有机磷农药3911的成分

带着疑问,唐某洪联系了当年的法医杨某全,杨某全告诉唐某洪,你该去找刑大问,自己无权告知。

而就村医刘小初这份“证明”,有当年参与侦办此案的民警回应称,不能证实该证明的真实性。

覃律师认为,“营山县公安局办案时有很大的疏漏,在程序上极不严谨,甚至连证物都缺失。

1、服农药自杀的现场应当有农药瓶,这点在现堪照片上并没有看到;

2、服毒后,死者不会立即致死,死亡经过约一个小时左右,在此过程中,死者一定会呕吐,抽搐,因肚子疼而蜷缩一团,但是从现堪照片上看到,死者当时的姿态是平躺,这一点与服毒姿态不符;

3、死者服毒后一定会呕吐,呕吐物中有臭大蒜味道,在营山县公安机关的证物中并没有看到这项证物。

所以,唐家人坚定地认为唐德清绝不是服毒自杀,甚至还严重质疑她身上的伤痕从何而来。



现堪照片:死者唐徳清(受访者供图)

唐家人质疑:死者身上为何多处伤痕?

“颈子上淤青,腿上有创伤,都在流血,门牙也落了一颗。”唐某全告诉记者。

“死者脖子两边各有一处淤血。”村医刘小初在证明中也提到。

“脖子气管两边各有一伤痕,瞳孔放大,口、鼻孔有血性泡沫状液体涌出,嘴张开,这几点在照片中都可以看出,这些症状和扼死的法医学鉴定更为接近。”覃律师告诉记者,她根据唐德清的尸体状态,对照中毒的法医学鉴定和扼死的法医学鉴定,认为后者的相似度更高。



唐家人告诉记者,他们曾因怀疑杨某春扼死唐德而清质问过办案民警,但得到的答复是,杨某春在笔录中称,自己看到唐德清喝农药,就去灌肥皂水对其进行施救,才导致了唐德清脖子的淤青。

灌肥皂水为什么要掐脖子?不是该掰开嘴巴吗?他说不通啊!”唐某全质疑道。

他们怀疑就是杨某春杀死了唐某清,但营山县公安局又拿出了证据。

警方:死者与杨某春有私情

家属:胡说八道!

2014年5月,时任营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杨兴华在接受成都商报采访时称,杨某春事发后向警方承认当晚和唐德清发生过性关系,“他说他们是情人关系”。

而在当年案发后,营山警方还向唐家人出示了一份唐德清的遗书,即唐德清疑系殉情服毒自杀

在唐家人向记者出示的这份关于唐德清写给杨某春的遗书中,唐德清称自己深爱春仔(杨某春),因为无法与其在一起内心备受煎熬,决定自我解脱,不再拖累对方,她要让杨某春记住自己,也祝福杨某春,落款是“清”。



死者殉情遗书复印件(受访人提供)

营山警方称,笔迹经专业机构鉴定,遗书确为唐德清亲笔书写。

“胡说八道,我女儿小学二年级都没读完,写的出这种东西?你看这字,我女儿写的出这么有文化的字?”唐某全认为,第一、正文的字体和落款字体并不是出自同一人;第二、以女儿的文化程度,根本写不出这么多字,也写不出这样的语言。

“我姐姐有个六岁的女儿,她一直带着,刚刚生了五个月大的儿子,她为什么要自杀?她连儿子都不要了?”唐某洪反问记者。

唐家人认为,杨某春工作不如唐德清丈夫、收入不如唐德清丈夫、两个人都有家庭,唐德清怎么可能会为杨某春殉情?

“我女婿(唐德清丈夫)在铁路部门工作,每个月寄五六百回来,1998年的五、六百多值钱, 日子这么好,哪里会自杀呢,所以我一直不认为她会自杀。”唐老汉道。

据记者了解,唐德清的丈夫刘某和为铁路部门正式职工,在当年月收入过千,每月都会寄五、六百元工资回家,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的内地农村,五、六百的生活费已经能让一家人生活得比较富足了。记者本来想电话联系刘某和,但唐家人告诉记者,他前些年一边忙于工作,一边为妻子的事情奔走,身体状况每况愈下,这两年检查出肾衰竭,就几乎没再管过妻子的事,一直在单位医院治疗休养,记者也就没有打扰病重中的他。

“这是杨某春在派出所里伪造出来的,我问他们我女儿怎么会拿公安的便签写情书,公安说这是他们粘在便签上复印的。”唐老汉告诉记者。

唐家人坚信,唐德清不可能与杨某春有私情,他们质疑这封遗书的真伪,不相信公安局当年的笔迹鉴定结果,因此更不相信服毒自杀。

记者想就两人当年关系和这封“情书”询问杨某春,但找到杨家时,只有年迈的杨母在家。

“明明是那个女人勾引我儿子,喊去她家里喝酒,说不娶她就自杀给我儿子看。”谈话中,杨母反复念叨。

唐家人:现场遗物系何人所留?公安机关为何不予鉴定?

“首先第一个,死的时候,杨某春在现场,死了之后,法医来过,阴道里有精液 ,第二,我姐死的时候,身上一身的伤,还有地上的头发、烟头 。”唐某洪说。

唐家人表示,除了死者体内有遗留物,脖子上有两点很明显的淤青,加上地上的烟头和被扯掉的几缕短发,他们认为是杨某春在实施强奸行为后,又动手掐死了唐徳清。

“我女子是独辫长发,哪里来的短发呢?我女子又不抽烟。”



现堪照片:现场遗留物(受访者供图)

唐家人认为,短发可能是某男性的头发,地上的烟头可能也是该男子留下的。而根据唐德清身上的伤痕推测,极有可能是案发时,两人发生了打斗。至于地上的短发,他们推测是在打斗过程中,唐德清从该男子头上拽落的。至于唐德清体内的遗留物,唐家人无法准确地推测出是在打斗前还是之后,该男子对唐某清作出了性侵行为。

覃律师表示,如果营山县公安局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规定进行现堪,第一时间对唐德清颈部指纹、掌纹、体内精液,喉部以及胃部提取物、现场遗留的头发、烟头进行逐一鉴定、检验,案情很快就能一目了然,可是营山县公安局偏偏以唐德清是服毒自杀的结论不予立案,这让唐家人以及她都不服。



家人猜测:唐德清被杀,可能是逼杨某春还钱引发

唐家人告诉记者,杨某春在事后以慰问费的名义给了唐家8000元钱,但唐家人觉得很奇怪,杨某春不是凶手,为什么当初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他自愿给了8000元钱呢?

“他说他是做了人道主义,拿了8000块钱给我,钱我是收了的,但为什么他要做人道主义?”唐某全对记者道。

如果是因为两人有私情导致唐德清服毒殉情,杨某春事后出8000元钱进行人道主义赔偿,逻辑上说得过去。但这一猜测记者未从当事人杨某春及村里知情人处得到证实。



唐徳清生前照片 唐德清左、刘某蓉右(受访者供图)

而在采访过程中,唐某洪还告诉了记者另一件事,“当年我姐姐怀了第二胎,想找杨某春办个出生证。

唐某红称,按照当年的计划生育政策,一旦超生,会影响姐夫刘某和的工作,所以姐姐唐德清便托杨某春帮忙给即将出生孩子办证明。杨某春当年正好是村里管计生工作的,便爽快答应帮忙了。

“后面杨某春找我姐姐借钱,我姐姐家条件还不错,又要请他帮忙,就借了三万块钱给他,本来也没想喊他还,就当感谢他。”

唐某洪说,孩子出生以后,杨某春并没有帮到忙,姐姐曾多次去找杨某春还钱

唐家人告诉记者,极有可能就是因为唐德清逼着还这三万块钱,杨某春才动了杀机。

对此,覃律师也给出了自己的分析:“他是蓄谋去杀人的,深夜过去才不容易被人发现,在杀人后,杨某春可能故意对死者进行性侵,就是为了留下证据,伪造出婚外情一说。当然这只是我的分析。”

22年前那个深夜究竟发生了什么?唯一的目击者这样说

唐家人告诉神鸟知讯记者,22年前案发时,唐德清和六岁的女儿刘某蓉一起住在老屋中。也就是说,刘某蓉是唯一的目击证人。

记者随即电话联系了如今已28岁的刘某蓉。

被问起22年前那个夜晚究竟发生了什么,电话那头的声音便哽咽了起来。刘某蓉告诉记者,她当晚想要跑出去喊救命,但杨某春抓住她的头发,扇了她两耳光,把她的头摁住往床上撞,并扬言说,如果敢喊人,他就把刘某蓉一并杀掉。刘某蓉当时害怕了,就躲在床上不敢出声。

刘某蓉告诉记者,杨某春脱掉了自己妈妈的衣服,趴在妈妈身上,之后,又在家里搜寻了一番,往妈妈嘴里灌了一些东西,然后猛抽了几根烟,就出门了。

刘某蓉称,就这样,她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妈妈死在自己的面前,自己却动都不敢动。

警方回应:不要听他一面之词好不好?

就唐家人和律师提出的前述诸多疑问,记者于8月28日通过电话联系了南充市营山县公安局分管宣传的罗姓民警。

“其实他诸多疑点全部是给他解答了的,他是(唐家人)从中央到省上到市上都是跑完了,既然没有任何结论,这个说起也没有任何意义了,而且二十多年了,我也记得不太清楚了,兄弟,你不要听他一面之词好不好?”

而在2014年5月营山公安局发布在四川“麻辣社区”关于此案的“情况说明”中,神鸟记者注意到,警方针对唐德清尸检、现场勘验、科学技术鉴定等环节有比较详细的阐述,但在该说明中未提及唐家人和律师质疑的诸如案发现场烟头、短发等遗留物的科学技术鉴定。

事发至今快整整22年了,可死者依旧未能入土为安。唐家人始终不认同营山县公安局的调查结论,究竟是他们太偏执,还是营山县公安局当年办案过程中确有疏漏而令家属不服,记者不得而知。

就在记者准备发稿时,覃律师致电记者,称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告诉她,诉讼请求已被驳回,但法院工作人员并没有向覃律师说明驳回理由。覃律师表示,她会继续到南充市中院、甚至四川省高院进行上诉。成都电视台神鸟知讯也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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