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同居女友转款27万 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永远爱你冰塘 发表于:2020-9-21 08:55:0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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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婚男子,与一离异女子同居期间,向其汇款27万元。女子要求与他结婚,遭其拒绝,便离开了他。他将女友和向他提供银行账户的女友母亲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判决二人返还27万元及利息。法院认为,双方的行为均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依法驳回了该男子的诉请。

向婚外情人转款 闹翻后索还未果

现年54岁的胡雄,家住江苏省。2014年, 他在深圳市一家酒吧认识了比他小21岁的四川阆中女子冯菁。冯菁刚离婚,因与前夫欠下了债务没有偿还,被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她便用母亲徐晖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银行卡,供自己使用。一来二往,胡雄与冯菁混熟了。胡雄本已结婚, 因夫妻长期分居两地, 便与冯菁建立了婚外情,并于2015年开始同居生活。冯菁也知道胡雄已经结婚的事实。这期间,因胡雄所在单位安排他先后在国内多个城市工作,冯菁也随着胡雄在上海、贵州、广东、福建等地居住生活,双方互有经济往来。

2018年4月13日至5月1日,胡雄应冯菁的要求, 向冯菁的母亲银行账户转款共计27万元,这张银行卡是冯菁在使用。之后,冯菁提出与胡雄结婚, 胡雄表示他正在与妻子协商离婚, 但一时还离不了。冯菁又提出,他们先生一个孩子,也遭到了胡雄的拒绝。冯菁一气之下提出分手, 并与另外一个男人建立了恋爱关系。 胡雄找到冯菁“谈判”,提出她要么还钱,要么再在一起生活。冯菁不同意,双方矛盾越来越深,经公安机关调解几次均无效。

起诉母女还款 二人另有说辞

2019年5月, 胡雄向冯菁家乡所在地阆中市法院起诉冯菁和她母亲徐晖,要求判决二名被告返还27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据胡雄向法庭陈述,2018年4月5日,冯菁给他打电话,把他叫到了她居住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租住屋玩耍,并商量在她老家四川省阆中市城区投资购置房产,他同意后,投资20万元,分4次将款转到冯菁母亲徐晖银行账户。2018年4月15日,冯菁又叫他投资6万元经营茶业,胡雄又将6万元转入了徐晖银行账户。2018年5月1日, 冯菁说她要租房,向胡雄借款1万元,他又把1万元转入徐晖银行账户。后来,他得知冯菁并没有在阆中买房子、经营茶业和租房,而是用来还了债。

针对胡雄的说法, 冯菁反驳说,胡雄所说的事属于虚构。“从2015年1月起, 我们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直持续到2018年5月。这期间,我们两人的收入都是由胡雄在保存。同时,我要求与胡雄办理结婚,他没同意。 我提出分手与别人恋爱,他就要我再和他交往两年,然后双方两清。” 冯菁认为,胡雄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她不应返还他27万元。

另一被告徐晖向法庭解释,女儿冯菁是失信被执行人,日常生活中一直使用她的银行卡,她不应该成为被告。

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驳回诉请

胡雄的27万元该不该返还,双方意见严重分歧。对此,阆中市法院认为,首先,胡雄没有举证证明其投资27万元系购置房产、经营茶业、借款给冯菁的事实依据,对此,胡雄应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其次, 胡雄在已婚情况下与冯菁同居生活, 冯菁在明知胡雄已婚的情况下仍与之同居生活,双方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日前, 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胡雄的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律师志愿者行动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法律只会保护合法的婚姻同居关系,而未婚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这种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不能享有《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夫妻之间依法可以享有的权利。加之本案原告没有提供诉称事实的相关证据,故被法院驳回诉请。(记者 何显飞)

【来源:南充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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