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四川一县公安局副书记获刑3年
音乐之家1 发表于:2020-9-25 10:02:54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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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李智 实习生 付铮

8月4日,记者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日前,南充市两级法院接连对4起涉黑案件进行公开宣判。

封面新闻记者了解到,日前南部县人民法院对3起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共47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最高刑期13年。

在3起案件中影响最为恶劣的,是以单某、赵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共计35名被告人,多次在南部县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恶势力犯罪惯常实施的犯罪活动。



在本案中,共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6人轻伤、3人轻微伤的人身危害结果。

同一时间,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公开宣判,其中一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被判刑。

据悉,被告人罗某、王某系同乡,十余年来,二人关系密切。

2017年4月-10月,罗某任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期间,伙同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插手、过问案件,七次共计收受贿赂38万元,罗某实得36万元,王某实得2万元。

随后,王某透露其在检察院有关系,以可以帮忙活动为由,向他人索贿17万元。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罗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构成受贿罪,应当从重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罗某犯受贿罪,获刑三年;王某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三年,违法所得均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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