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仪陇县关于开展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永远爱你冰塘 发表于:2020-10-28 22:15:43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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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公安局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仪陇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仪陇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开展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近年来,我县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保有量不断增加,车辆大多无牌无证,驾驶人不具驾驶资格,交通违法行为突出,涉及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道路交通事故频发,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仪陇县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全县开展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及范围。自2020年11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整治行动。本通告所称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是指以电能、燃油、混合动力等为驱动装置的车辆(电动汽车除外)。

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等相关规定及标准,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三、准驾条件。驾驶三轮车(人力三轮车除外)应当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三轮摩托车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为“C4”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应当持有准驾车型为“C2”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分类管理。
(一)产品目录内的车辆。对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内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车辆所有人须参加相关保险,并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产品目录外的车辆。对在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外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纳入乡镇(街道)统一标识管理,由乡镇(街道)、市监部门负责督促报废无合格证明的车辆,无合格证明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三)实行残值补偿政策。在2021年1月1日前,凡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外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车辆所有人持有购车发票主动申请报废的,按照车辆使用年限,分类折旧给予残值补偿。(四)残疾人车辆管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上肢功能正常、下肢三级残疾以上的残疾人,因日常生活需要可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专用机(电)动轮椅车,由属地乡镇(街道)安办负责登记备案,并享受一定金额购车补贴。残疾人机(电)动轮椅车仅限车主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改(拼)装,不得从事载人或非法营运活动。

五、源头管理。销售商严禁生产和销售拼装、改装及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违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严查严控。实行“八个一律”:
(一)对违法载三人及以上(含驾驶人),且无证驾驶的,一律予以拘留;
(二)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从严处理;
(三)对安装遮阳伞等非法改装的,一律拆除收缴;
(四)对饮酒驾驶、闯红灯、逆向行驶、越双实线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从严处理;
(五)对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一律拖离现场;
(六)对违反限行限时管控措施的,一律从查快处;
(七)对驾驶人(乘坐人)等构成阻碍执行公务的,一律从重处理;
(八)对2020年11月1日以后购买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外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一律从实查处。
七、限制通行。对县城城区以下路段实行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限行限时管理(快递物流、公共事务车辆除外)。限行路段:滨江大道(以红色经典广场至滨江大道与思德大道节点)、宏德大道(滨江大道节点至春晖路节点)、琳琅大道(新南路节点至云水路节点)、春晖路(锦绣路节点至云水路节点)、望云路、锦绣路、行政中心左右及后侧单行道;限行时间:每天7时至20时。

八、广大三轮车、电动四轮车车主、驾乘人员应按照相关部门、属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驾乘车辆,及时报废不合格的车辆,积极主动配合工作,服从管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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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 #四川, #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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