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由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南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判令刘某某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该案是南部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晓冬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县人民法院院长马建威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该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生态环境局、水务局、水产渔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分工作人员以及部分新闻媒体应邀旁听庭审。
公开庭审
01
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0年6月9日,正值天然水域禁渔期,被告人刘某某携带自制电鱼工具到南部县丘垭乡水磨河段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经查,刘某某使用自制电鱼工具非法捕捞的行为造成一定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同时造成无法用经济指标衡量的生态损害。
南部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在天然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不仅触犯刑法,且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破坏生态的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律法规,擅自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鱼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准确,予以采纳。同时,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经审查,证据和理由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当庭服判并表示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将按照法院判决,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南部县检察院检察长李晓冬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最后发表意见时表示,生态环境保护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保护水生态,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通过庭审,希望广大群众能引以为戒,树牢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自觉遵法守法,期待社会各界携起手来,为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02
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随后,由南部县检察院提起的另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第一审判庭继续开庭审理,该院副检察长袁晓春作为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县人民法院院长马建威担任审判长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沈某某在大桥镇转转河段,使用电力设备共计捕捞鱼类数十条。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沈某某违反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水生生物资源,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依法判处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判令沈某某以增殖放流的方式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下一步
长期以来,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努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打击和修复并重,积极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下一步,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将邀请县人民法院、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司法修复增殖放流”活动,弥补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向社会大众传递“谁破坏、谁修护”的责任与担当意识,努力保护和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防止生态破坏!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以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使用炸鱼、电鱼、毒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式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内进行捕捞。给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侵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文字:李 鹏
编辑:曾 仟
审核:程海波 谢恩春 张 林
审签:何林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