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未营业商铺租金是否应当减免?
123457010 发表于:2020-12-28 08:44:0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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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在西充县城租赁了1700多平方米的商铺,用于经营娱乐场所长达十年之久。因受疫情影响,他请求房东南充某公司减免3个月租金共10万余元,被拒后将房东告上了法院。西充县人民法院认为,疫情期间收入减少不是原告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判决被告公司减免1个月租金共3万余元。

疫情影响被迫停业 请求减免房租遭拒

西充县40多岁的男子何某于2016年7月29日与南充某公司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 该公司将位于西充县城北新区鹭岛财富天街项目、建筑总面积共1754.77平方米的两间商铺,出租给何某,租赁期限共计10年, 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经营管理服务费均按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标准收取。 去年6月3日, 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商铺面积认定为1641.63平方米, 租金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23元,并约定5年内免租期共24个月。

今年初, 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西充县除超市等行业外大部分商家陆续停业。据何某陈述,他在西充县城北新区鹭岛财富天街承租的商铺系娱乐场所, 停业时间直至5月份。 今年2月1日,房东南充某公司出具告示, 对租赁商家减免半个月租金。

请求减免三个月房租 被告辩称于法无据

何某认为,承租的商铺不能正常经营,应增加减免租金的数额,但与被告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西充县人民法院。

今年9月11日,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在庭审中认为,今年疫情期间,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抗疫要求和规定,被告公司出租的商铺不能正常经营使用长达3个月。“我与该公司协商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他们以种种理由推诿。虽然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由于疫情等特殊情况,使本人无法利用租赁物正常经营,我方可以要求变更合同;同时由于承租和出租物具有商业性质,根据公平原则应当减免租金。” 何某在法庭上说。他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减免今年2至4月共3个月租金108920元。

被告公司则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何某使用, 何某应当支付租金,受疫情影响也已经给他减免了半个月的租金。 我公司属民营企业, 没有法律规定必须为承租户减免租金, 应驳回何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减免一月租金

受疫情影响, 何某的商铺租金该不该减免, 双方争得不可开交。

西充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原告何某承租的商铺暂停营业一段时间,恢复经营后,存在客流稀少、 营业收入大幅下降等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疫情影响综合考量, 疫情期间商铺不能正常使用、 原告收入减少确属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 何某请求减免租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院酌定按两个月计算何某租用的商铺因疫情应停业的时间, 为2020年1月24日至3月24日。结合应停业时间、疫情风险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按照公平原则,法院确定由被告公司减免一半的租金,何某自行承担一半。何某租用的商铺被告应减免一半即一个月房租, 被告实际已减免半个月租金, 还应减免半个月租金即15291.78元。何某已交纳该笔租金, 被告应予以退还。

日前,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南充某公司退还原告何某租金15291.78元。(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合同签订后发生“重大变化”的处理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案中,因受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显然对原告不公平,法院遂作出减免一个月租金的判决,由双方共同承担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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