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一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店铺,遭了
和你相伴1 发表于:2021-1-21 10:22:57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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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网友爆料:18日上午10:00时左右,南部县应急管理局联合治安大队,辖区派出所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在南部县燕窝街一店铺内查处储存非法烟花爆竹100多件,经现场工作人员核实该产品系非法不合格产品,并予以收缴查处。以上均属网友爆料,具体详情以相关部门调查公布为准!









春节将至,南部相关部门将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广泛动员,逐一排查,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和非法制贩、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行为,同时,各乡镇将加大路面巡查管控,确保平安春节。



温馨提示 警钟长鸣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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