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公示!南部县中盐银港涉嫌超标排放被查
贺老师 发表于:2021-2-5 16:30:08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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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月21日接到监督性监测报告,报告显示南充南部县中盐银港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所检项目中,氮氧化物排放速率不达标,涉嫌超标排放。



(图源:大南部网)

经核实后,南充市生态环境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决定书全文如下: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南环法南部责改字(2021)03号

当事人名称:中盐银港(四川)人造板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667408506H

法定代表人:王松波

地址:南部县河东工业园区

我局于2021年1月21日接到监督性监测报告,报告显示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所检项目中,氮氧化物排放速率不达标,涉嫌超标排放。

以上事实,有《监测报告》(睿检(环)字(2020)第0324号)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接到本决定之日起):改正超标排放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充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充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25日



(图源:大南部网)

二三里编辑: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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