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空降一扇窗户,险些砸中老太婆!
刘金栋 发表于:2021-3-21 10:57:32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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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接到网友爆料称:南部县乐群路二十几号掉下来扇窗子,差一点点打到一个老太婆身上。。。幸好沒伤到人,否则后果不堪设想。

现场视频









据小编了解,整个乐群路的这种窗户至少有近10年的历史了,很多地方因为年久失修摇摇欲坠,急切呼吁相关部门及社区街道排查整治,以免再次发生这种意外,这次是没出事,还能保证每次都不出事么?

据了解,2010年8月,为展现南部县厚重的文化底蕴、提升城市品位,南部县开始了对城区百盛街、邮电街、前街、柳林上下街、文化路、乐群路“四街两路”的改造。改造工程以文庙街、柳林文化广场为支撑,并按照特色文化街、中高档餐饮街、特色商品街、美食小吃街以及休闲娱乐街的功能定位,沿用川北民居建筑风格分步实施,拆除了外墙附属设施,统一了墙面色彩和材质,建筑屋顶也适当采取仿古构件进行装饰。施工项目由南部县发改局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南部县经济商务和科技信息局,承建单位为四川升华集团有限公司,并成立南部项目部具体施工。

律师解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堕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 ,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其中有业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当天不在家(如外出旅游、回家探亲)、闭门闭窗且无搁置物、悬挂物、附属物脱落等,即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就可以不承担该损失赔偿责任,由其余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业主共同予以补偿,否则均应共同承担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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