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邓某,男,1993年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8日23时许,被告人邓某以被害人田某某在微信上威胁其妻子祁某某为由。后被害人田某某以微信方式约被告人邓某见面解决。2020年5月29日0时许,被告人邓某应约至官渡区**村路口,并将被害人田某某带至昆明市官渡区魅力之城**期**栋**室家中。在理论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邓某拿了一根钢管,被害人田某某拿着一把水果刀,两人用手相互推搡,被告人邓某用钢管打了被害人田某某头部两下,颈部一下,将被害人打伤。
随后,被告人邓某和妻子祁锐娟某某将被害人田某某送至医院救治,并垫付了被害人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的伤为:颅内出血;颅骨骨折;头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田某某伤情为轻伤一级。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邓某接到派出所电话通知后,即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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