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发现13岁女孩独自行走 拦截女孩实施侵犯!被路人发现逃走
们至熟两创 发表于:2021-3-22 08:22:1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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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张某在骑摩托车时,发现独自回家的13岁女孩小晶(化名),产生邪念。随后张某拦截小晶,将其拖拽到僻静处实施猥亵行为。在张某试图进一步犯罪时,有人骑摩托车路过看到张某停在路边的摩托车,鸣笛示意。张某受到惊吓仓皇逃走。2021年3月,张某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四年六个月。

1981年出生的男子张某是四川阆中人。他曾经因抢劫罪被判过刑。

2019年12月8日下午5点,张某骑摩托车由阆中市河溪镇往金垭镇行驶,途径河溪镇樊家桥村坟林圈村道,发现独自在路上行走的13岁女孩小晶。

当时路上没人,张某顿生邪念。他将车停在路边,拦住小晶,裸露身体。小晶试图逃走,却被张某死死拽住拖进路边偏僻处,继续实施强制猥亵行为。小晶试图反抗,而张某则掐住孩子的脖子,继续实施猥亵,小晶惊吓过度大小便失禁。



就在张某试图继续实施进一步犯罪行为时,一名村民骑车经过,看到张某停在路边的摩托车,以为碰到熟人在附近,便鸣喇叭示意,发现没有人回应后驾车离开。而这惊吓到了张某。他死死捂住了小晶的嘴巴,阻止她呼救,等到村民开车走远,张某丢下小晶仓皇逃走。

小晶随后呼救,其家人报警。12月21日,张某在打工工地被抓获。阆中市法院一审此案认为,张某对未满十四周岁的被害女童裸露身体,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事发地处于乡村道路沿线,虽难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公共场所”,但附近有住家人户、有过往车辆经过,张某选择此地实施犯罪实属胆大妄为,其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且其有抢劫犯罪前科,依法应当对其从严惩处、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张某不服上诉,称自己当天和小晶吵架发生冲突,虽有身体上的接触,但没有猥亵行为。案发地点不属于公共场所。请求轻判。近日南充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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