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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老陈在南充城郊花7000元购买了罗家的一套祖传房屋。 近年来,随着南充城市建设的扩张,当年购得的房屋也被纳入拆迁范围。不过,作为原屋主法定继承人的姐弟俩表示,老陈当年购房所签订的《出售房屋协议》因违反法规无效。在签订拆迁协议并领取50余万补偿款后,姐弟俩与老陈就赔偿款如何分配问题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为此经历数次诉讼。
这份《出售房屋协议》中约定:从付清房款之日起,该房屋归老陈所有,双方对外应以租赁该私屋为由,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究问,老陈常住几年后,需重修涉及的有关费用由老陈支付,老陈可借罗某的名义重建住房。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院此前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案涉《出售房屋协议》为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老陈当年在签订协议时支付了7000元购房款,在合同无效后应予返还,此外,从《出售房屋协议》中的“双方应对外称房屋系租赁,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究问”可以看出,双方均明知案涉房屋买卖违反相关法规及政策,故买卖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法院判决罗家姐弟应对老陈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判定二人在继承已故父母遗产的范围内共向老陈支付12.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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