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女子网上结识“高富帅”,结果…
度素告 发表于:2021-7-2 10:19:59 复制链接 发表新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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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底至4月中旬期间,福建省南安市陈某等犯罪团伙,先后在福建省南安市市区出租房、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小区出租房等处,利用“伊对”社交软件获取被害人信息,并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为好友进行聊天,在聊天的过程中虚拟自己为“高富帅”、“企业高管”,然后以声称想跟被害女性谈恋爱、结婚生活、赠送礼物等形式获取对方信任。在取得被害女性信任后,该犯罪团伙的前台人员便会在聊天中谎称自己工作很忙或编造其他理由,让被害女性在“招商平台交易系统”中使用该诈骗犯罪团伙的账号进行“柔宇控股”股票的购、卖操作,以及对该平台账户金额进行“提现”操作。在被害女性进行“提现”操作后,该诈骗犯罪团伙主动发送虚假银行到账短信来虚构提现到账假象,并进一步引诱被害女性进行账户注册,转账入金至该诈骗犯罪团伙控制的对公银行账户,指导被害女性购买平台上“柔宇控股”股票。该诈骗犯罪团伙后台会通过修改股票价格虚构股票盈利假象,在被害女性大量转入资金至该诈骗犯罪团伙控制的对公银行账户或私人账户后,便在将作案网站关闭,并将对公银行账户U盾损毁和作案设备(手机、银行转账笔记本电脑、网站后台笔记本电脑等)关机并丢弃,实施完毕该轮次诈骗(俗称“杀猪盘”诈骗)。

2020年3月26日至3月31日,现住四川蓬安县的被害人冯某(女)分多次累计被骗金额人民币11612元。

该犯罪团伙自2020年2月底至3月10日,在福建南安市区出租房作案一次,涉案对公银行账户:贵州**商贸有限公司,涉案个人银行账户:,目前已核实案件5起,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41.9794万元。

陈某参与电信网络诈骗,多次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倍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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